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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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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8日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註:1980年第3期公報補充收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雜誌:(一)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二)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國內各民族團結的;(三)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四)洩露國家機密的;(五)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敗壞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六)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法令的,都是違法的。各級主管機關經過審查確實後,可以呈准國務院或者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這些圖書雜誌的違法情節,分別作停止發行、停止出賣、停止出租或者沒收等處理。對於出賣出租上述違法圖書雜誌的生活困難的書商書販,可以採取收購收換的辦法處理。所提圖書雜誌審查處理條例,可以暫不制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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