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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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3年/第三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0號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編輯]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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