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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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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命令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1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4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3、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2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5、15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新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72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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