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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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08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健保字第 87041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3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健保字第 090001659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54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2、14、21~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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