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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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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安部令第39號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採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帘、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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