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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輕工業部、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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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輕工業部、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國務院發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各地對生產煙花爆竹的工場(廠)、作坊和倉庫普遍進行了檢查整頓,加強了安全管理,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對貫徹《條例》抓得不緊,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以致因煙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仍不斷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煙花爆竹企業、作坊的領導,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廠房建築和布局不符合安全要求,沒有嚴格的操作規章和管理制度;有的從業人員不懂爆炸物品性能,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或濫用氯酸鉀配方。目前冬閒季節已到,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旺季。為了防止發生事故,各地必須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一、公安、勞動人事、輕工和農牧漁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作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組織這些單位的職工,認真學習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進;安全沒有保障,又無整改條件,威脅人身安全的,應立即令其停產或轉產。對專業性或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必須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要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不准生產。對於未辦理審批手續,又不聽制止,冒險蠻幹的,要給以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控制使用氯酸鉀製作煙花爆竹。在國家主管部門未制定出具體規定以前,公安、輕工、農牧漁業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要求。需要摻用氯酸鉀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爆竹摻用氯酸鉀的數量,限制在必須用明火點燃才能引爆,對撞擊、擠壓、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應嚴格禁止。輕工、農牧漁業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的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嚴禁非法生產、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危險品。一經發現,產品全部沒收,就地銷毀,並對當事人和有關領導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煙花爆竹的銷售,由供銷合作社的日用雜品公司和輕工、農牧漁業、外貿的專業公司經營。各地公安、供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本着確保安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協商確定煙花爆竹的零售點(包括集體、個體的零售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准銷售。在農貿市場銷售煙花爆竹,要劃定安全地段,不得任意擺攤設點,嚴禁無證商販經營。個人販運煙花爆竹,必須由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限制在本縣以內,並不得乘坐公共車、船。對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均應由批發單位附送中文的安全使用說明書。

  四、要對群眾加強宣傳教育,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車、船、飛機。各地公安機關要配合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在車站、碼頭、機場加強安全檢查,發現攜帶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分別情況嚴肅處理。要教育群眾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煙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災和傷亡事故的,要追究責任,並賠償損失。

  各地接此通知後,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迅速制訂執行的具體措施。特別在元旦、春節期間更要加強工作,狠抓貫徹落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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