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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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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公治[1999]1646號
1999年09月28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公治[1999]1646號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4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弩在古代是一種攻擊性、殺傷力都很強的兵器。經過現代科技改進後的弩具有便於攜帶、射程遠、精度高等特點。進口弩還分手槍式、步槍式、衝鋒鎗式等多種式樣。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發現有些企業和單位批量生產、銷售和進口弩,還有的企業以俱樂部的形式開展營業性弩射活動。目前,弩的經營和射擊活動呈發展趨勢。弩具有槍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屬於危險物品,如不嚴加控制和管理,極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新疆公安機關已發現犯罪分子持弩作案,並在犯罪分子窩點中繳獲過大量弩。為加強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會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將弩納入治安管理範圍,加強管理。要掌握弩的生產、銷售、進口情況和營業性弩射活動情況,監督製造、銷售、進口、使用弩的企業和單位在生產、運輸、保管、使用等環節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實行規範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嚴防弩丟失、被盜、被搶及發生安全事故事件。

二、嚴格對弩的生產、銷售、進口的管理

(一)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公安廳、局的批准文件辦理登記註冊。除經批准的弩製造、進口企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弩。

(二)弩製造企業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及產品編號。

(三)企業和單位購買弩須持有營業執照和省級公安廳、局開具的購買證明。銷售單位必須在查驗有關手續後方可售出。嚴禁將弩銷售給個人。

(四)弩的攜帶和運輸須持有營業執照副本和省級公安廳、局開具的攜運證明。

(五)弩的進口由省級公安廳、局審批,嚴格限制品種和數量。

(六)製造、銷售、進口、使用弩的企業和單位須使用計算機管理,將弩的品種、數量、編號、進貨和銷售情況定期向省級公安廳、局備案。

(七)省級公安廳、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對製造、銷售、進口、使用弩的企業和單位實行年度審驗。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三、各類運動會設置弩射項目須由主辦單位向運動會舉辦地所在的省級公安廳、局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四、對非法製造、銷售、運輸、進口弩或者非法從事營業性弩射活動的單位以及個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機關登記收繳;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會,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取消有關企業和單位經營資格並追究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下發前已從事製造、銷售、進口、使用弩的企業和單位,經清理整頓後按上述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接此通知後,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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