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外流港澳返回復職工作的知識分子所持港澳證件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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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外流港澳返回復職工作的知識分子所持港澳證件處理的通知
〔84〕公境字36號
1984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併科委(科技幹部部門)、僑務辦公室:

  近年來,外流去港澳的一些知識分子要求返回復職工作。這些人多數已在港澳取得了居留資格,領取了香港、澳門的「身份證」、「回港證」以及廣東省公安廳發的「港澳同胞回鄉證」。他們在港澳大多還有親屬,需要去港澳探親。鑑於去港澳名額限制,批准去港澳很難,且要排隊等候,因此他們中的多數人要求保留港澳證件。但現行的戶口管理規定,必須交銷港澳證件,方能報進戶口和正式復職工作。有的人因對我還有疑慮,怕交了證件,不能再去港澳,故回來後又返回港澳。為了爭取外流港澳的有真才實學的知識分子和有用之才回來參加四化建設,對他們所持證件作如下處理:

  一、經中央和省級科技幹部部門批准回來復職安排工作的外流港澳的中級以上知識分子(包括相當於這個水平的和具有專門技藝的人才),都可以保留他們所持的港澳當局發的「身份證」和「回港證」。

  二、上述人員所持的「港澳同胞回鄉配證」則需上交當地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應負責妥善保管,並出具收據。他們如需要再去港澳時,不需等待和排隊。可憑所在工作單位(縣級以上)同意去港澳的准假證明以及收據,領回「回鄉證」自行出境。

  三、對上述人員,戶口登記機關,可憑批准機關(中央或省級科技幹部部門)出具的復職和安排工作的證明並在驗明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保管回鄉證收據後,給予落戶,其原有港澳證件可不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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