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防部關於軍隊中的勞改犯人移交公安機關管理與刑滿後的處理問題的聯合指示
公安部、國防部關於軍隊中的勞改犯人移交公安機關管理與刑滿後的處理問題的聯合指示 〔57〕甲發字第008號 1957年5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防部 |
文件 |
關於軍隊中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勞動改造的問題,中央公安部與軍委總政治部於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和同年七月四日曾作過指示。幾年以來,多數單位貫徹執行了這一指示,但迄今尚有少數單位未把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全部移交地方。根據地方的經驗證明,凡過去已移交地方的犯人,在思想上都得到了很大改造,對軍隊來說,既減少了非戰鬥人員的數量和經費開支,又有利於軍隊正規化的建設。目前國家已實行義務兵役制度,兵員補充已無問題。為了貫徹精簡節約精神,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便於對他們進行改造,軍隊中判刑勞改的犯人,仍應移交公安機關進行改造。過去規定「沒有開除軍籍的犯人服刑期滿後,由軍隊政治機關協同公安機關處理」,在執行上由於有的單位已撤銷,且軍隊流動性較大,確曾遇到一些困難。如有些犯人服刑期滿需就業或留廠場工作時,再回原單位辦理復員手續,往返拖延極為不便。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今後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和目前仍留在軍隊中執行勞動改造的殘刑一年以上的犯人,不論軍籍開除與否,除軍隊非留不可的技術人員可以留在軍隊服刑外,其餘一律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移交就近專區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管理。具體移交辦法,由各單位與駐地專區以上公安機關協商辦理。
二、判處徒刑並開除軍籍的犯人,服刑期滿後,由公安機關按照處理地方勞改犯人的一般原則予以處理。
三、判處徒刑未開除軍籍的犯人,服刑期滿後,由地方勞改機關作出釋放鑑定,轉交省軍區或軍區辦理復員手續。是否編入預備役,由省軍區或軍區視具體情況決定。其所需經費由省軍區或軍區財務部門從復員轉業經費項內報銷。如遇勞改機關距省軍區或軍區太遠,可以由省軍區或軍區委託勞改機關所在地的軍分區辦理手續。
四、凡今後移交地方的犯人,其軍籍問題,軍事法院應作出明確判決,凡開除軍籍的必須在判決書上註明。對原系軍官未開除軍籍的犯人,由幹部部門根據其犯罪前的工作表現和犯罪性質,提出刑滿後的復員級別意見,作為附件供處理機關確定服刑期滿後的復員轉業級別的參考。
五、為更好地改造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各省(市、區)公安機關,應當選擇規模較大、條件較好的勞改單位按照分管分押的原則,予以監管。其具體移交手續,仍按過去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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