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堅決制止繼續出賣非農業戶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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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堅決制止繼續出賣非農業戶口的通知

公發〔1994〕13號
1994年8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

  1992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中辦發電〔1992〕17號)下發後,一些地方公開出賣非農業戶口問題基本得到制止。但是,最近又有一些地區,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相繼出現了以收取城市增容費為藉口,以各種集資為目的的公開出賣非農業戶口的情況,收取的費用實際被用於墊付拖欠單位職工工資或搞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等,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為堅決制止和糾正這種錯誤做法,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堅決貫徹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堅決制止和糾正不講條件、不分對象,交錢就辦「農轉非」戶口的錯誤做法。公安、財政、銀行等部門,對於違反國家規定的做法要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積極提出意見並堅決抵制,切實發揮部門監督作用。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省、市、縣政府部門決定的,以各種名目收費辦理「農轉非」戶口,包括以收取城鎮增容費、城鎮建設配套費、各種集資費等名目辦理「農轉非」及地方性戶口的做法,一律停止,並由省、市、縣政府頒發布告,使廣大群眾周知。

  三、要組成由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對收費辦理的「農轉非」戶口進行全面清理,並認真查明收費及資金使用情況。凡符合有關政策的「農轉非」戶口,要按政策妥善予以解決,認真落實有關待遇;凡在本地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所造成的空掛戶口、雙重戶口,要積極進行清退。空掛戶口註銷後,應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農業戶口,雙重戶口應註銷交錢辦理的非農業戶口。同時,要清退所收款項,恢復承包土地,安排好群眾生活。

  四、要認真清理辦理戶口所收取的費用,所收款項一律凍結,除應清退的費用外,全部上交中央財政。對已被支付使用的款項,應認真查清去向,凡投入房地產及各類公司的,要限期將資金收回;凡用於購買高級轎車和高級消費品的,查清後交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五、省、地(市)兩級政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認真檢查本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出賣戶口,特別是引起群眾上訪、鬧事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此外,在中央戶籍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各省、地(市)縣不得擅自製定出台任何新的政策,已經出台的,一律停止執行。

  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請於10月底前報國務院及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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