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勞教、勞改工作幹部試行崗位補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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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勞教、勞改工作幹部試行崗位補貼的通知

〔81〕公發(勞)95號
1981年7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文件

  根據一九八〇年九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中對勞教、勞改工作幹部實行崗位補貼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教、勞改單位(收容審查站、勞動教養場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的在職幹部,享受本崗位補貼。設在勞教、勞改單位內的商店、銀行、糧店、學校、托兒所、純社會工人專業隊、單獨核算的招待所以及省、市、自治區勞教、勞改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享受本崗位補貼。

  二、崗位補貼的標準:按省、市、自治區享受補貼的幹部計算,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體補貼標準要有差別,不能平均發放。農、礦業應高於其他行業,邊遠地區應高於城市,中隊應高於大隊,大隊應高於支隊、總隊,以鼓勵幹部到第一線工作。

  三、調離勞教、勞改單位的幹部,即停發本崗位補貼,不予保留;因病、因事請假缺勤,按日扣發崗位補貼;曠工和工作失職造成損失以及違犯政策的酌情停發當月崗位補貼。

  四、崗位補貼所需經費,隨工資發放渠道支付,即工資由何處發放,崗位補貼由何處開支。

  五、請各地按照上述原則規定,結合本省、市、自治區的實際情況,由公安、財政和勞動部門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從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具體實施辦法,請報公安部、財政部和勞動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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