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台灣郵票流入市場的通知
外觀
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 台灣郵票流入市場的通知 公政字〔89〕58號 1989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郵電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發現一些地方的集郵市場和個體攤販出售台灣郵票。許多郵票印有「光復大陸」、「中華民國建國紀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字樣,既造成很壞的政治影響,又擾亂了集郵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台灣發行的印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郵票,在祖國大陸一律不准經營買賣。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郵票和全部非法所得。
二、對印有蔣介石「就職紀念」、「六秩壽辰紀念」、「光復大陸」、「建國紀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字樣和其他帶有政治宣傳性質的台灣郵票,一經發現,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部門予以收繳;數量較大的,由公安部門對當事人進行審查,查清郵票來源,依法處理。
三、目前在市場上還有一部分偽造的台灣郵票,各地郵電部門和集郵組織一經發現,應及時將其樣品通報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地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注意發現並收繳;對情節重大的,要及時報告。
四、對收繳的在市場上買賣的台灣郵票,要送交郵電主管部門及時封存。對偽造的台灣郵票,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地銷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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