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不得隨意更改戶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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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不得隨意更改戶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 公信傳〔86〕594號 1986年9月2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今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下達了《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實行,其中包括「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最近,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反映,有些工廠的工人,為了能讓子女頂替工作,紛紛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更改戶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將年齡由小改大到退休年齡,更改的幅度小則二三歲,大則十來歲,據鄭州市公安局反映,一個派出所在兩天內就有近兩千人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這樣既影響了一些工廠的正常生產,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又干擾了勞動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為此通知如下:
一、在傳達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規定過程中,即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各地公安戶口登記機關,一律不得更改居民戶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
二、國務院文件下發後,公安機關已為某些人更改了出生年、月、日的,一律無效。全國經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年、月、日的問題大部分已經核實更改,今後對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態度,原則上不予更改,特殊情況要經過認真調查核實。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戶口管理,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對不按規定擅自更改出生年、月、日者,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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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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