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4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4年6月9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2 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公安部對涉及勞動教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公安部決定:對9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號發布)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勞動教養」。

二、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號發布)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八項中的「勞動教養」。

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刪去《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號發布)第五十三條中的「勞動教養」。

五、將《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發布)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六、刪去《台灣漁船停泊點邊防治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第十六條第四項,其他各項順延。

七、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號發布)第四十條第三項中的「勞動教養」。

八、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號修訂發布)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勞動教養」。

九、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布)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中的「勞動教養解除」;刪去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各項順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4年6月29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