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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做好撤除公安交通檢查站後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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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做好撤除公安交通檢查站後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9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2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部關於撤除交通檢查站的決定公布後,各地公安機關立即認真進行部署落實,積極組織實施撤站工作。截至8月1日,河北、遼寧、吉林、安徽、湖北、廣東、雲南、寧夏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全部撤除公路沿線的公安交通檢查站,從聯合檢查站中撤出了交通民警,並去掉了聯合檢查站名稱中的「公安」、「公安交通」字樣。山東、江蘇、青海省公安廳提出了全部撤站意見,待省政府批准後進行。
撤除公路沿線的公安交通檢查站的決定,得到了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稱公安機關帶了一個好頭。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駕駛人員對此十分歡迎和擁護,感到站卡少了、公路暢通了。江蘇省東海縣一位公民聽到撤站的消息後,立即致電我部,稱讚這一行動「順民心,得民意,為民辦實事」所有這些說明,撤除公安交通檢查站的決定,是公安機關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對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提高運輸效率,促進商品流通,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步伐起到了積極作用。
撤站工作雖已基本完成,但撤站後的交通管理工作任務更加艱巨了。目前對撤站工作還存在一些認識問題和實際問題:一是一些人主要是駕駛員對撤站的目的、意義有誤解,認為「交通警察無權再上路檢查車輛,不能處罰了」,有的甚至公開指責上路執勤的交通幹警。個別地方領導也認為交通民警不應上路檢查車輛,有些基層交通幹警有畏難思想,不敢大膽、嚴格管理,導致一些地方交通管理放鬆。二是有些交通幹警對於從長時間習慣的「設站攔車檢查」,轉變為以巡邏為主的疏導交通、糾正違章的作法還不適應,加上巡邏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器材缺乏,上路執勤警力不足,加劇了路面管理失控,一些地方出現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上升的苗頭。
上述問題,有的是撤站後暫時出現的,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提高認識,爭取社會理解,是可以解決的;有的是撤站前就存在,需要我們繼續採取措施,儘快解決。當前,各地公安機關一方面要繼續督促撤站工作,一方面要切實加強撤站後的交通管理工作。
一、繼續正確全面理解和認真落實公安部的撤站決定,提高對撤站的意義和作用的認識,加強對撤站工作的督促檢查。尚未撤站的地方,務必抓緊,儘快實施。已完成撤站工作的地方,要注意解決明撤暗不撤的問題,防止出現反覆。
二、撤站後要立即落實公路流動巡邏執勤。把從檢查站撤出的交通民警和交通警察隊機關精簡出的人員,全部投到路面流動巡邏執勤的第一線。要合理布置警力,交通要道可設固定的執勤崗,並有針對性地加強夜間公路巡邏控制。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上路巡邏的組織和領導,建立晝夜24小時值班制度。要下決心儘快解決巡邏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解決執勤民警的實際困難。
三、堅持依法嚴格管理,保證撤站後交通運輸更加暢通和安全。要教育廣大交通民警在上路巡邏執勤中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敢於管理,嚴格執法,文明執勤。對嚴重危及安全的無牌、無證行駛、強行超車、嚴重超速、超載行駛等違章行為,要堅決糾正,照章處罰。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要增加巡邏密度和檢查範圍,必要時可設立定時執勤崗。對交通肇事逃逸者,務必溝通沿線友鄰地區的聯繫,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堵截,嚴肅處理。
以上請報告政府。撤站後的工作情況請於8月底以前報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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