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辦案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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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辦案問題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在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辦案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積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經驗。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1997年開始施行,為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證公安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嚴格地依法辦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中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的,應當積極地予以配合,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認真辦理,以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二、各級公安機關接到紀檢、監察機關以公函形式移送的有關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並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對經過審查,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材料退回原移送單位。

  三、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如果嫌疑人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紀檢、監察機關所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單位。

  對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向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員及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調查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書面調查提綱,依法進行訊問,並將取得的證據材料及時送交紀檢、監察機關。

  四、各級公安機關在配合有關部門辦案中,對尚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的人員,不得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任何刑事強制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逮捕有犯罪行為的人大代表,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規定的程序執行;刑事拘留、逮捕有犯罪行為的政協委員,應當事前向該委員所在的政協黨組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後及時通報;逮捕有犯罪行為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在徵求其所屬部門領導的意見後,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五、各級公安機關對需要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案件,要依照法律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經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使用技術偵察措施。

  對尚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的人員,不得採取任何技術偵察措施。

  六、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執行羈押,不得將留置、治安拘留、監視居住或者司法拘留的人員關押在看守所。

  對辦案需要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異地羈押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批准。

  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員中有錯押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並通知辦案單位核實糾正,同時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和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提出上訴、申訴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轉送上訴或申訴材料,不得阻撓和扣押。

  八、紀檢、監察機關查辦違反黨紀、政紀案件,需要到公安機關了解、查閱涉及機密工作的有關資料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請各地認真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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