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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加強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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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14年7月2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4年)廢止。
公安部關於加強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1996〕40號
1996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絡的應用,對我國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國際間交流合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發現一些境外組織和個人在網上肆意傳播、製造有害信息,利用互聯網絡竊取國家機密,盜用他人帳號非法侵入、干擾攻擊計算網絡系統,這些違法活動,威脅我國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教育領域的安全。

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管理,及時清除有害信息,各地公安機關要在對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工作的基礎上,落實安全的管理措施,定期檢查,督促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組織和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有關單位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遼寧等省、直轄市公安廳、局應儘快在計算機監察部門確定專職人員開展信息網絡安全監控工作,負責收集、上報有關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進行宗教滲透,宣傳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誹謗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嚴重刑事犯罪等方面的信息;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報告的干擾、破壞或限制網絡應用的異常情況進行研究制定對策,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其他省、自治區公安廳、局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逐步開展信息網絡安全監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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