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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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公通字〔2020〕11號
2020年9月12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公安部網站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公通字〔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在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授旗儀式上的重要訓詞精神,深化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突出政治標準,進一步嚴把進人關,着力鍛造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高素質過硬公安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公安機關實際,經商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公安部

2020年9月12日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和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決策部署,嚴格規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鍛造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高素質過硬公安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務員錄用規定》《關於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於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工作。

第三條 政治考察是人民警察錄用工作的重要環節,是確保公安隊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的重要措施。政治考察結論應當作為確定人民警察錄用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政治考察應當貫穿於人民警察錄用工作全過程,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全面衡量、擇優錄用,堅持依法依規、嚴密組織,確保考察結果全面、客觀、真實、準確。

第五條 政治考察應當體現公安機關性質任務、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

第二章 內容與條件

第六條 政治考察嚴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標準、條件和擬錄用職位要求,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政治要求,對考察對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場、政治態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迴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經歷、出國(境)情況、獎懲情況、現實表現進行全面考察,並對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進行延伸考察。

第七條考察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素質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三)理想信念堅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四)熱愛公安事業,志願從事人民警察職業。

第八條 考察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三)組織、參加反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的;

(四)編造、製作、發表、出版、傳播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的;

(五)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者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六)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八)受過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者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被機關按規定取消錄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

(九)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十)曾被開除團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一)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十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者公眾的;

(十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十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十五)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沒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上述人員屬於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十八)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塗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

第九條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後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和監督,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督察審計、巡視(巡察)、法制、出入境、網安等部門配合,招錄公安機關具體實施,相關公安機關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一條政治考察工作應當按照組建考察組、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培訓、實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結論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招錄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必須由兩名以上具有中共黨員身份的在編在職人民警察組成。考察組成員應當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熟悉公安機關幹部人事管理法規及人民警察招錄政策,並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經驗。

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所規定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考察工作一般採取網上核查、走訪調查、個別談話、查閱資料、調閱幹部人事檔案、委託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根據職位特點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條 招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考察對象填寫《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並對其提供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學歷學位證書、與職位要求相關的資格(技能)證書等原件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招錄公安機關應當對考察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基本信息、違法犯罪情況等進行網上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有問題的,可以委託屬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核實。

對考察對象以及家庭成員違紀違法等處理的認定,以作出處理的單位或者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處理決定材料為準。

第十六條 招錄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從嚴管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有關規定,對考察對象個人檔案中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進行審查。

審查中發現有問題的,應當委託其畢業院校、原工作單位、檔案存放機構或者屬地公安機關、村(居)委會等進行調查核實,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經初步審查未發現問題的,招錄公安機關應當開展走訪調查。走訪調查主要包括:到考察對象所在黨組織、工作單位、畢業院校、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了解其現實表現,聽取意見和反映。

對經歷複雜或者錄用職位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對其家庭成員情況進行走訪調查。

第十八條考察結束後,考察組應當根據考察情況撰寫考察材料,並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見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者單位加蓋公章。考察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二十條 招錄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應當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考察結論,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蓋招錄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公章。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一式三份,一份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備案,一份存入招錄公安機關工作檔案,一份存入錄用對象的個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根據工作需要,招錄公安機關委託相關公安機關進行考察的,受委託公安機關應從接到委託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考察工作,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將考察情況書面反饋招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考察對象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因第九條第一項行為,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暫緩作出考察結論之日起九十日,上述調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當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錄用考察工作由招錄公安機關承擔,並負主體責任。相關公安機關負相應考察責任。考察組成員按照「誰考察、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考察材料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考察工作情況(含考察對象的個人信息)屬於警務工作秘密,應當依法保護,嚴禁向他人或者無關組織泄露。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巡視(巡察)、法制等部門應當加強考察工作監督。招錄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受理群眾對考察對象的檢舉和控告,依據相關規定及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未被確定為錄用人選的,招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考察結論告知考察對象本人。

考察對象對考察結論提出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覆核申請。招錄公安機關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覆核結論,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十五日。

第二十七條 在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視情追究單位及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級公安機關和國家移民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其他人民警察建制單位錄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條所稱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本辦法所稱招錄公安機關是指考察對象報考職位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相關公安機關是指考察對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學習地、工作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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