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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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9〕35號
201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公安部網站

公安部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

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準確執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工作,公安部對2016年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部

2019年12月27日


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

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或者認為公安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損害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法受理。

第三條 對下列事項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不予受理:

(一)公安機關要求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作出補正;

(二)公安機關延長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期限;

(三)公安機關要求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說明理由;

(四)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公安機關對該申請的處理;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公安機關對該申請的處理;

(六)公安機關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

(七)公安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工作職責;

(八)向公安機關提出將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的建議,公安機關對該建議的處理。

對前款情形申請行政複議已經受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申請行政複議的,不予受理,並可以告知先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作處理的,行政複議應當全面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被申請人所作處理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所作處理的方式、內容是否合法;

(二)被申請人所作處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對該申請是否有不予處理的法定事由。

第六條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處理的,行政複議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收到該申請;

(二)被申請人是否已經作出處理;

(三)對該申請是否有不予處理的法定事由。

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政府信息,重點審查該信息是否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

司法信息、黨務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司法信息包括公安機關在履行刑事訴訟職能,以及參與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黨務信息包括黨組織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

第八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其負責公開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被申請人製作或者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

(二)被申請人是否說明不負責公開的理由;

(三)被申請人能否確定負責公開的行政機關,能夠確定的是否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公安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由收到申請的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公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製作,公安機關不是牽頭製作機關的,公安機關不負責公開。

申請公開的信息由公安機關與未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機關、組織共同製作的,由收到申請的公安機關負責答覆。

第九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製作或者獲取該信息;

(二)被申請人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檢索,檢索能否獲取該信息。

第十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告知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已經主動公開;

(二)被申請人告知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是否準確。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獲取的方式、途徑和時間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是否準確。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國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內,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禁止公開,或者是否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

(二)被申請人是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十三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被申請人是否書面徵求了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是否有合理理由,不公開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四)被申請人是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被申請人以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為由不予公開的,還應當審查第三方是否收到被申請人的書面徵求意見;不予公開是否符合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屬於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內部事務信息;

(二)被申請人是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屬於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或者是否屬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是否規定該信息應當公開;

(三)被申請人是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十六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告知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的,重點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信息的獲取是否有特別規定。

信訪事項信息、檔案信息、行政複議信息等屬於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十七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公開的信息作區分處理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中是否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且內容準確;

(三)被申請人對不予公開內容是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告知不予提供信息的,重點審查提供信息是否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

加工、分析包括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統計、匯總;製作或者獲取新的政府信息;對執法依據、法律政策、性質認定、工作情況等事項的諮詢予以解釋或者說明等。

對信息進行必要檢索,或者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信息作區分處理的,不屬於加工、分析。

第十九條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處理,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對申請內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明確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原申請內容或者補正的申請內容是否明確;

(二)被申請人是否明確告知需要補正事項及合理補正期限;

(三)被申請人是否向申請人送達補正告知,申請人收到後在補正期限內是否補正或者逾期未補正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向他人提供政府信息損害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該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被申請人徵求申請人意見時其是否同意公開;

(三)不公開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作處理超過法定期限的,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收到該申請的時間。被申請人要求對申請內容予以補正的,收到補正申請的時間;

(二)被申請人對該申請作出處理的時間,被申請人是否延長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期限;

(三)是否存在基於特殊事由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期限內的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所需時間包括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而需要流轉的合理時間,或者被申請人基於法定事由徵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機關、組織意見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下列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的;

(二)重複申請公開相同信息,且被申請人曾經作出答覆的;

(三)申請對政府信息加工、分析的;

(四)申請公開內容不明確,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明確的;

(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且未按要求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不合理的;

(六)申請公開本人已經知曉的政府信息,或者信息已經公開,要求提供原載體或者複製件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處理,理由成立的,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理由不成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下列情形,維持被申請人所作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準確告知獲取的方式、途徑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準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獲取的方式、途徑和時間的;

(三)告知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開,理由成立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對申請公開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告知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的;

(五)對申請公開的信息作區分處理,符合規定的。

對於前款所列情形,作出答覆超過法定期限等違反法定程序的,確認違法。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下列情形,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答覆並責令依法重新處理:

(一)提供的信息或者告知獲取的方式、途徑不準確的;

(二)告知不屬於本機關公開、不予公開,理由不成立或者未說明理由的;

(三)告知信息不存在,理由不成立的;

(四)告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獲取信息,理由不成立的;

(五)對申請公開的信息作區分處理,不符合規定的;

(六)告知不予處理,理由不成立的。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下列情形,確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一)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得公開的;

(二)公開政府信息損害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且不具有公開的法定事由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以公開政府信息損害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認定侵權事實不存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1日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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