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新修訂《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印發新修訂《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號 2013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新形勢下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公安部對2008年7月6日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08〕3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執行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 安 部
2013年7月19日
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編輯]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編輯]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編輯]1、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2、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4、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編輯]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2、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5、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7、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8、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編輯]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着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着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4、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着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5、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8、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9、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10、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11、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編輯]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後,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各地公安機關在處置上述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把握好以下三點要求:
(一)堅持法制,講究政策,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訪活動,不得以組織學習、培訓等方式非法剝奪、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於經警告、訓誡、制止後,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增強依法處置的威懾力和效果。
(二)強化證據意識,依照法定程序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針對不同類型違法犯罪活動特點,全面收集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詢問(訊問)筆錄、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參與處置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證言、現場筆錄、民警出具的到案經過、記載違法行為的視聽資料、扣押、收繳的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及其他物品、鑑定材料等證據。對違法行為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的,要同時收集、固定違法證據;對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要注重每次違法行為證據的收集、固定和積累。要規範訓誡書的製作和使用,訓誡書應當載明違法行為事實,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三)明確管轄責任,加強協作配合。在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嚴格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由違法犯罪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行為地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與居住地公安機關協商,並配合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認真區分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和不合法表達方式,因情施策、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依法處置,堅持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避免激化矛盾、形成對立,力爭把問題化解在初始階段和萌芽狀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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