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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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85年7月13日發布

  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實施,商品生產迅速發展,商品流通越來越活,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量越來越多。為了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方便群眾生活,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精神,對城鎮暫住人口的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健全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留宿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居民要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做到來人登記,走人註銷,公安派出所應進行嚴密管理。對留宿在單位內部的暫住人口,可由所在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負責登記管理,公安派出所負責督促檢查。

  對暫住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十六周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證》。對外來開店、辦廠、從事建築安裝、聯營運輸、服務行業的暫住時間較長的人,採取雇用單位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主管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按照戶口登記機關的規定登記造冊,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為寄住戶口,發給《寄住證》。

  二、建立集鎮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制度。對本鄉鎮以外的人來集鎮擬暫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暫住人口的戶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暫住擬超過三個月的十六周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證》。對從事建築、運輸、包工等集體暫住時間較長的,由這些單位的負責人登記造冊,及時報送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登記為寄住戶口,發給《寄住證》。

  城市、集鎮凡領取《暫住證》、《寄住證》的,均須同時交納工本費。

  三、暫住人口需要租賃房屋,必須憑原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由房主帶領房客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對來歷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四、旅店業要嚴格執行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公安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治安管理。

  五、正在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的人,因病因事請假回城暫住的,應憑所在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證明,當日到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

  六、城鄉居民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經濟組織都應自覺遵守和維護戶口登記制度。 對違反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的,主管公安機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對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法嚴肅處理。

  七、城鎮公安派出所、戶籍辦公室,辦理戶口登記的工作人員對來申報登記的人要熱情接待,隨來隨辦,方便群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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