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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戶口登記條例中幾項條款具體執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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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關於戶口登記條例中幾項條款具體執行意見的通知
〔58〕公治字第8號
1958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市公安廳、局;省轄市公安局:

  (一)第十條二款「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的具體執行辦法:(1)由城市(指縣城以上城市,以下同。)勞動部門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收,錄用的農村人口,決定長期錄用的,由城市區(縣)以上勞動部門簽發「錄用證明」(樣式不做統一規定,但必須加蓋區(縣)以上勞動部門的公章),由被錄用的人持至原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原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驗證無誤後,給予辦理遷出手續,並在「錄用證明」上加蓋鄉、鎮人民委員會公章或戶口專用章,由被招錄的人連同遷移證件一起持至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錄用證明」應當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繳銷。(2)被城市的學校(包括大、中、小學)錄取的農村學生,憑城市的學校的「錄取通知書」遷移戶口。具體手續與勞動部門招錄的農村人口同。但在辦完遷入手續後,應在「錄取通知書」上進行簽注,退還本人或校方。(3)一般公民要求由農村遷往城市的,應當首先向城市擬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入(可由在城市的親友代辦)。城市戶口登記機關根據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國務院批發的「公安部關於各地執行勸止農民盲目流人城市和緊縮城市人口發生的問題及解決意見的報告」,以及有關政策精神和當地緊縮城市人口的具體規定進行審查,如果要求遷入的人符合遷入本城市的條件,即發給「准予遷入的證明」(樣式暫不做統一規定,但需加蓋戶口專用章,縣城關人民委員會無戶口專用章,也可加蓋公章);如果要求遷入的人是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的家屬,要先由該單位出具證明,交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查決定,同意後,由戶口登記機關統一簽發「准予遷入的證明」。如果要求遷入的人,不符合遷入本城市的條件,一律不發給證明。要求遷入的,在領得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發給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後,到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經驗證無誤,應即給予辦理遷出手續,並在「准予遷入的證明」上加蓋鄉、鎮人民委員會的公章或戶口專用章,交本人連同遷移證件一起持至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在辦完遷人手續後,將證明繳銷。(4)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調動工作的,不必經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發證,可直接辦理遷移手續。

  (二)第十條三款「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的具體執行辦法:凡內地公民要求遷往邊防區和禁區的,必須首先向原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戶口登記機關應認真審查,並應提出是否准予遷往的具體意見,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目前遷往需要批准的邊防禁區,暫限內蒙的滿洲里,黑龍江的綏芬河和廣東的寶安、中山、珠海三縣已劃定的邊防區,具體區、鄉名稱,審批界限,仍按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部(53)公治字82號「關於嚴格執行前往滿洲里國境地區遷移旅行規定函」及原東北公安部關於前往滿洲里、綏芬河國境地帶的有關規定;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安部、公安軍司令部(56)公治字第76號,(56)邊字第17號「關於執行前往廣東省邊防區的聯合通知」辦理。其他靠近國境和沿海的省份,有哪些邊防地帶需要對遷往人口進行控制的,請隨時將具體地名、控制界限報來,以便轉達各地執行。

  (三)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的具體執行方法是:(1)外出超過三個月(路程較遠的旅途中的時間可不計算在內),但未在一個地方暫住三個月的,應由公民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可用書信),經過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對確有正當理由准予延長的,可以逕告本人,對無正當理由不准延長的,應通過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轉知本人。協同有關部門促使其返回。(2)公民在一個地方暫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未向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或雖經申請,但無正當理由未予批准延長的,應一律協同有關部門促使其返回常住地。不論外出或暫住,准予延長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以下三種人的外出、暫住不受時間限制:(1)因公外出、暫住的;(2)從事流動性職業的,如劇團等;(3)被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招雇的預約工、臨時工。

  (四)條例第二條二款「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係指:現役軍人不論居住於軍艦、兵營、軍事機關、軍人宿舍以內或以外,戶口登記機關一律不作常住人口登記管理,由軍事機關按照內部已有的制度自行管理,只由國防部向公安部抄告人口數字。但為堵塞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冒充軍人進行犯罪活動的空隙,現役軍人暫住於一般居民家中或旅店的,仍應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此問題已商得軍委總參謀部的同意)

  以上,請速轉知各地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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