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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禁止從罰款、沒收財物中提成留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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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關於禁止從罰款、沒收財物中提成留用的通知

1982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近幾年來,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在偵查破案、打擊走私販私活動和執行治安處罰中,對罰款和沒收的贓款贓物,採取提成留用的辦法,或收取破案獎金,用以獎勵有功人員和補充行政經費的不足。這樣做的結果,已經產生了嚴重的弊端。濫用贓款、私分贓物、貪污盜竊、貪贓枉法的事件屢有發生,嚴重腐蝕着公安隊伍,損害了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給黨的事業帶來不利的影響。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它的危害性,堅決加以糾正。

  公安部曾在一九八〇年五月將兩個省有關罰沒提成的通知,轉載於公安部《公安工作簡報》上,實際上是提倡了這種做法。有關部門對此曾提出過批評意見,由於我們對這種錯誤做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採取堅決措施及時糾正。

  為了堅決糾正從罰沒財物中提成留用的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機關對罰款和沒收的財物,今後一律不准提成留用。對收繳的贓款贓物和違禁財物,應當認真進行查對,開列清單,作如下處理:需要起訴、判決作為證據之用的,隨案移交檢察院、法院;不經起訴、判決的,應退還失主的要退還失主,找不到失主或不應退還失主的全部送交財政部門,並由財政部門寫給收據。偵查破案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公安機關應盡的職責,不要搞破案獎金,也不要接受其他部門送給的破案獎金。因辦案需要增加的費用,可編報預算,向財政部門申請解決。

  二、接到本通知後應即通令所屬單位,限期對所有贓款贓物、罰沒財物,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檢查和清理,登記造冊,該上繳一律上繳;尚未結案、暫時保管的,要嚴格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達前,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用於業務或機關福利事業的開支,可開列清單,存入檔案不再追究。對於從中貪污盜竊的人員,要抓緊查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嚴重的要依法懲辦。貪污盜竊的財物要一律追回。

  四、要組織全體公安幹警對這個通知進行認真學習討論,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堅決糾正從罰沒財物中提成留用的做法,不僅對於公安機關反腐蝕鬥爭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將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人民公安機關在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作用和威力。全體公安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發揚艱苦奮鬥、廉潔奉公的光榮傳統,忠於職守,積極工作,秉公執法,模範地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更好地完成黨和人民交給我們的光榮任務。

  本通知從即日起執行。貫徹情況請及時報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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