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的通知
← |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64號 2004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號令發布了《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以下簡稱《繼續盤問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繼續盤問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實施《繼續盤問規定》的重要意義,抓緊做好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繼續盤問規定》是一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統地規範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措施的部門規章。它的頒布施行,是公安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積極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安執法制度和改進公安執法工作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公安機關正確運用繼續盤問(原稱「留置」)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繼續盤問規定》的重要意義,結合正在開展的大練兵活動,組織廣大公安民警特別是公安派出所等執法一線的公安民警和分管業務工作的領導,認真學習《繼續盤問規定》。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公安民警進行教育培訓,使廣大公安民警儘快熟悉和掌握《繼續盤問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進一步提高廣大公安民警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同時,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了解《繼續盤問規定》,以支持、監督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執法活動。
二、嚴格執行《繼續盤問規定》,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要依法適用繼續盤問預防、發現、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執法辦案中,要正確區分並依法適用治安傳喚、刑事傳喚、繼續盤問、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要將繼續盤問作為辦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繼續盤問規定》規定的對象、時限和程序適用繼續盤問,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置、建設候問室,加強對候問室的管理,防止發生自殺、自傷、逃跑等事故。各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要將是否嚴格遵循《繼續盤問規定》作為執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將適用繼續盤問的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範圍,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繼續盤問的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內部執法監督制度;警務督察部門要按照規定加強對適用繼續盤問情況的現場督察,發現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辦案部門和公安民警在適用繼續盤問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公安民警和領導的責任。
三、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繼續盤問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歸口管理。《繼續盤問規定》第四條規定繼續盤問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歸口管理。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要積極會同法制、警務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貫徹實施工作,提出具體工作要求;要對繼續盤問工作特別是繼續盤問的審批和候問室的管理開展業務指導,包括經常性監督、檢查、指導等;要根據規定的條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對本管轄區域內候問室的設置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候問室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還要會同警務督察、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對候問室逐個進行驗收,並具體負責委託對被盤問人的死因進行重新鑑定事宜。公安派出所要將適用繼續盤問的情況,包括批准人數、適用時限、人候問室情況、延期情況、處理結果等進行分類統計,並按月上報所屬公安機關;所屬公安機關匯總後,要按月逐級上報公安部。
關於貫徹實施《繼續盤問規定》,還有幾個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一是《繼續盤問規定》中規定的「城市公安分局」,是指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下設的行使縣級公安機關職權的公安分局,包括郊區、開發區、風景區、公交、地鐵等公安分局,但不含省級公安機關下設的直屬分局和縣級公安機關下設的公安分局。二是《繼續盤問規定》中規定,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辦案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人民警察「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確有必要繼續盤問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帶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規定適用繼續盤問」,即報經該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後繼續進行盤問;繼續盤問結束後,按照有關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自行繼續辦理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但是,公安機關的巡邏民警應當將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帶至並移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三是鐵路、交通、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繼續盤問規定》適用繼續盤問。鐵路、交通、林業系統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符合《繼續盤問規定》第二十六條所列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設置候問室。四是為確保《繼續盤問規定》的貫徹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繼續盤問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候問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規定,但必須先報公安部,經公安部審查同意後才能施行。
各地貫徹實施《繼續盤問規定》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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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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