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公發〔86〕3號 1986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發出指示,要求各地認真做好平反冤假錯案工作,清理檔案中含有誣陷不實之詞的材料,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落實黨的幹部政策、統戰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幾年來,各級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在這兩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據了解,有些城鎮公安派出所和基層保衛組織清理工作還不夠徹底,有的還沒有認真清理過,影響黨的政策的落實。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的《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 中明確指出:「 在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以前,要基本上完成落實政策的工作。」去年六月,中央召開的全國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座談會,根據各方面的反映,又要求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檔案中含有不實之詞的材料。根據中央上述要求,現就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不實之詞材料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處科的領導同志,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教育廣大公安幹警和保衛幹部,繼續克服「左」的思想影響,充分認識平反冤假錯案、清理不實之詞材料,落實黨的幹部政策、統戰政策、知識分子政策,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決策,它是關係到團結全國人民,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服務的大事,也是關係到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正確執行政策法律,密切警民關係,保護人民群眾,在人民群眾中樹立高大形象的問題。因此,一定要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歷次指示的精神,對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繼續認真地進行清理,使得黨的政策在公安保衛工作方面真正落實。
二、清理工作的重點是「文化大革命」運動中由公安機關整理的有關幹部、統戰人物、知識分子、港澳台同胞、歸僑、僑眷的屬於冤、假、錯案的材料和含有誣衊不實內容的材料。至於公安保衛部門在掌握敵情、社情、進行重點人口管理以及偵察工作中積累的對外並未公開,更未產生不良影響的材料,不在清理之列。確屬冤、假、錯案和誣衊不實之詞的材料,但一九七九年以來,已按照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組織部、公安部有關規定作了處理的,也不再清理變動。
三、清理不實之詞材料的工作,仍按一九七九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清理工作以城鎮公安派出所和基層保衛組織為主,採取隨時發現隨時清理的辦法。清理出的這類材料屬基層保衛組織自己形成的,報請本單位黨委批准;屬縣以上公安機關交辦的,提請原交辦的公安機關研究處理;已報送上級領導機關的,提請收受材料的機關研究處理。
由於公安保衛部門轉出的不實材料,而使當事人在政治上蒙受打擊、迫害和歧視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平反、糾正,主動協助有關單位落實好黨的政策。今後,公安機關在業務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未經查實的,一律不得作為人事考核材料向外提供。
五、清理公安保衛部門的不實之詞材料,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而又複雜細緻的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領導,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安排。清理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公安廳、局根據已有規定精神研究解決,或報請當地黨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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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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