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勞改檢察機構經費不在勞改業務費中開支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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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勞改檢察機構經費不在勞改業務費中開支的復函
〔80〕公勞財字第400號
1980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

  你局請示關於勞改檢察機構部分人員的經費可否從勞改業務費中開支的問題,經與高檢三廳研究:此項經費可按陳養山副檢察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全國監所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執行。即在勞改單位設立「派出的檢察院、檢察組、檢察員,要根據實際需要,調配足夠數量的幹部,並列入檢察機關的正式編制,不再占用勞改事業的編制和經費。」今後,有關這方面的經費都由各級檢察機關負責解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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