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如何劃分正常死亡與非正常死亡界限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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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如何劃分正常死亡與非正常死亡界限問題的答覆
1962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如何劃分正常死亡與非正常死亡問題,由於各勞改單位發生病亡的原因並不完全一樣,很難規定一個明確、完整的界限。直接管理犯人的單位,對哪些應計算為正常死亡,哪些算為非正常死亡,應當說,是能夠分辨出來的。從總的情況來看,一九五七年以前,勞改隊犯人死亡率一般在××左右,這是正常情況。一般地說,超過這個正常比例的,應視作非正常死亡。但是,各地區、單位的情況不同,還不能單純用一個比例作界限。應當根據死亡原因,逐個作具體分析,例如:自殺、逃跑擊斃、工傷致死、自然災害致死、醫療事故致死、虐待折磨致死、患浮腫、乾瘦病致死,以及由於不顧體力消耗與體力恢復的平衡,強制過度勞動,甚至強迫病號出工,以致發生成批死亡等等,都應視作非正常死亡。此外,老殘犯多的地區和單位,死亡比例可能大一些,但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適當計算。你們有什麼意見,望隨時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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