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建立罪犯逃跑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建立罪犯逃跑報告制度的通知 〔82〕公勞管字第655號 1982年9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文件 |
為了及時掌握罪犯逃跑的情況,現決定建立逃跑報告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凡發生罪犯逃跑,都要堅持一事一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在事故發生後,由監獄長(支隊長、所長)政委署名,及時向省(市、區)勞改局作出關於罪犯逃跑的經過、原因、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追捕情況的專題報告。
對重大越獄案件,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話向勞改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越獄案件:
1.暴力越獄;
2.三人以上的集體逃跑,
3.死緩犯、無期徒刑犯、判刑勞改的「四人幫」幫派骨幹分子或其他重要案犯潛逃的,
4.勞改工作幹警、看押部隊戰士及其他職工等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私放罪犯的。
二、對重大越獄案件,省(市、區)勞改局在得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公安廳(局),並用電話及時報告公安部十一局。同時,要迅速查明情況,向公安廳(局)、十一局寫出書面的專題報告。
屬於重大越獄案件的罪犯捕獲後,省(市、區)勞改局也要及時報告公安廳(局)和十一局。
三、逃犯在社會上作重大、惡性案件的,原所在的省(市、區)勞改局得知告況後,應立即報告公安廳(局)和十一局。
四、本制度自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執行。公安部原規定的罪犯逃跑後應通知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和擔負勞改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以及填報《罪犯逃跑報告表》《脫逃罪犯捕回報告表》等,仍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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