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關於罪犯假釋後留隊生產的政治、物質待遇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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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關於罪犯假釋後留隊生產的政治、物質待遇問題的批覆 〔81〕公勞管字第135號 1981年3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文件 |
山東省公安廳勞改局:
一月十四日,你局電話請示,罪犯假釋後勞改生產特別需要的,可否留場(廠)就業,以及留下後的政治、物質待遇如何確定,經我們與有關部門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罪犯假釋後,有家可歸的,均應釋放回家,對其中確因生產特殊需要的,在本人自願的原則下,可作為個別問題處理,留原勞改單位工作或生產。
二、對上述人員在假釋考驗期間的政治待遇,按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七條對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執行。物質待遇可按其從事的工種及本人技術能力適當評定。具體辦法,請你們會同省勞動局研究擬定。
三、有對上述人員在假釋考驗期間的監督、考察,由所在勞改單位的公安派出所或保衛組織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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