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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發《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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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發《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
〔88〕公發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8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三日,公安部治安局在天津召開了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根據全國第二次精神衛生工作會議精神,專題研究解決精神病人危害社會治安的問題。參加這次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城市的治安處(科)長、公安局長、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的負責同志。衛生部、民政部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精神衛生學專家,以及新聞界的同志也應邀出席了會議。俞雷副部長在會議結束時講了話。

  與會同志認真討論了治安局副局長牟新生的報告,總結交流了管治精神病人的經驗,並參觀了天津市公安局精神病人管治院。大家一致認為,加強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幾年來,隨着精神病發病率的增長,精神病人中危害社會治安的人數也相應增加。據河南、貴州、江蘇、安徽、山東、浙江六省一九八七年底統計,就有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近四十萬名。

  有的殺人,甚至一次就殺死、殺傷數十人;有的放火;有的強姦、猥褻婦女;有的擾亂黨政軍領導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秩序;有的遊蕩街頭當眾出醜,有傷風化;有的呼喊反動口號,張貼反動標語,引起群眾圍觀,影響很壞。每逢重要會議、重大節日,不少精神病人流入北京,影響首都的治安秩序。精神病人肇事,已成為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建設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是當前社會治安一個不可忽視的方面。

  會議認為,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民政等部門加強管理,符合我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因為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把他們關在看守所或者採取其他囚禁方法,是違法的。而這些精神病人一般精神病醫院收治有困難,家庭管不了,流散在社會上又可能繼續肇事,多年來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針對這種情況,一些省、市公安機關報請政府批准,在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逐步建立了由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目前全國已有十六所。天津、北京、上海、黑龍江、武漢等省、市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把管理與治療結合起來,既從維護社會安寧,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出發,又體現了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受到社會各界的讚揚。

  會議就進一步加強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的建設。未組建的地方,應當按照一九八七年四月國務院審核同意的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在解決經費、醫護人員來源的條件下,從速籌建;不具備建院條件的,也要向政府報告情況,與衛生、民政等部門協商,落實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的雙重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一種特殊手段,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的組成部分,其體制屬於公安事業編制,同時在業務上接受衛生部門指導、監督。這類精神病院的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既承擔了看守任務,又負責醫護,應當享受民警工資和崗位津貼等待遇。

  二、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對象是:(1)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行為的;(2)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3)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當眾出醜,有傷風化的;(5)影響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應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

  三、建立精神病管治工作協調小組。為了加強精神病管治院的管理,推動學術研究,這次會議組成了精神病管治工作協調小組,其任務是,總結交流管理、治療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經驗,開展對外宣傳和交流,提出業務建設的建議,定期召開學術性研討會,試辦專業性刊物等。

  四、加強行政立法工作。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應當強制收治,治癒後應當準予出院。對此,要通過行政立法來加以明確。在沒有制訂出國家行政法規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報請政府制訂地方性行政法規。

  五、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應當實施「科學管理、精心治療、管治結合、服務治安」的辦院方針,努力辦成具有公安特色的特殊病院,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貢獻。

  六、關於統一院名的問題。鑑於目前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名稱不統一,為了便於工作,統稱「安康醫院」,即:××省(自治區、市)公安廳(局)安康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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