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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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國家測繪局
2003年5月9日
發布於2003年5月9日《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的通知》(國測法字〔2003〕1號)
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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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正確反映國家版圖的內容,加強地圖管理,規範地圖編制,提高地圖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種載體表現的公開地圖和地圖產品,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開地圖和地圖產品,包括各種類型的地圖出版、印刷以及產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圖圖形的工藝製品、地球儀等。

第三條 公開地圖和地圖產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1. 國防、軍事設施,及軍事單位。

2. 未經公開的港灣、港口、沿海潮浸地帶的詳細性質,火車站內站線的具體線路配置狀況;

3. 航道水深、船閘尺度、水庫庫容、輸電線路電壓等精確數據,橋梁、渡口、隧道的結構形式和河底性質;

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開發表的各項經濟建設的數據等;

5. 未公開的機場(含民用、軍民合用機場)和機關、單位;

6. 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第二章 比例尺、開本、經緯線[編輯]

第四條 公開地圖的比例尺、開本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中國地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00萬;

2. 省、自治區地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50萬;直轄市地圖及轄區面積小於10萬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區地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25萬;

3. 市、縣地圖,開幅為一個全張,最大不超過兩個全張;

4. 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地圖(集、冊)(內容以政區為主),開本一般不超過32開本;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台灣省地圖,比例尺、開本大小不限;

6. 教學圖、時事宣傳圖、旅遊圖、交通圖、書刊插圖和互聯網上登載使用的各類示意性地圖,其位置精度不能高於1:50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精度。

第五條 比例尺等於或大於1:50萬的各類公開地圖均不得繪出經緯線和直角坐標網。

第三章 界線[編輯]

第六條 中國國界線畫法必須按照國務院批准發布的1:100萬《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以及根據該圖製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製。中國地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準確反映中國領土範圍。

(1)圖幅範圍:東邊繪出黑龍江與烏蘇里江交匯處,西邊繪出噴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邊繪出黑龍江最北江段,南邊繪出曾母暗沙(漢朝以前的歷史地圖除外);

(2)中國全圖必須表示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並用相應的符號繪出南海諸島歸屬範圍線。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億的,南海諸島歸屬範圍線可由9段線改為7段線,即從左起刪去第2段和第7段線,可不表示釣魚島、赤尾嶼島點。

2. 正確表示中國國界線與地貌、地物、經緯線、色帶等要素之間的關係,正確標註國界線附近的地理名稱。

第七條 中國示意性地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用實線表示中國疆域範圍,陸地界線與海岸線粗細有區別,用相應的簡化符號繪出南海諸島範圍線,並表示南海諸島以及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島礁;

2. 用輪廓線或色塊表示中國疆域範圍,南海諸島範圍線可不表示,但必須表示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島礁;

3. 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億的,可不表示南海諸島範圍線以及釣魚島、赤尾嶼等島嶼島礁。

第八條 世界其他各國之間的界線,參照由國家測繪局認定的最新世界地圖集表示。

第九條 中國歷史疆界,參照由外交部和國家測繪局認定的中國歷史地圖集表示。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依據民政部、國家測繪局制定並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表示。

第四章 有關省區及相鄰國外地區地圖[編輯]

第十一條 廣東省地圖必須包括東沙群島。

第十二條 海南省及南海諸島地圖表示規定:

1. 海南省全圖,其圖幅範圍必須包括南海諸島。南海諸島既可以包括在全圖內,也可以作附圖。以單幅表示南海諸島地圖時,應配置一幅「南海諸島在中國的地理位置」圖作附圖,海南島的區域地圖,也必須附「南海諸島」地圖;

2. 南海諸島附圖的四至範圍是:北面繪出中國大陸和部分台灣島,東面繪出馬尼拉,南面繪出加里曼丹島上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間的全部界線(對於不表示鄰國間界線的專題圖,南面繪出曾母暗沙和馬來西亞的海岸線),西面繪出河內;

3. 南海諸島作為海南省地圖的附圖時,附圖名稱為「海南省全圖」;作為中國全圖的附圖時,一律稱「南海諸島」;

4. 專題地圖上,南海諸島作附圖時,正圖重複出現時,附圖也要重複出現,不得省略。必須與正圖一樣表示有關的專題內容;

5. 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島以及曾母暗沙、黃岩島必須表示並注名稱。大於1:400萬的地圖,黃岩島應括注民主礁,即:黃岩島(民主礁)。比例尺過小時,可只畫島礁符號,不注島礁名稱;

6. 南海諸島與大陸同時表示時,中國國名注在大陸上,南海諸島範圍內不注國名,不在島嶼名稱下面括注「中國」字樣。在不出現中國大陸的南海諸島局部地圖上,在各群島和曾母暗沙、黃岩島等名稱下括注「中國」字樣;

7. 南海諸島的島礁名稱,按照1983年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準名稱標註。

第十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表示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圖和繪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部的地區圖,其圖幅範圍西部應繪出噴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表示規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界線必須按1:1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表示,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4000萬的地圖可不表示其界線;

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內容必須按1:2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表示;

2. 在分省設色的地圖上,香港界內的陸地部分要單獨設色;

澳門自關閘以南地區和氹仔、路環兩島,要單獨設色。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600萬時,可在澳門符號內設色;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圖面註記應注全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600萬的地圖上可簡注「香港」、「澳門」;

4. 香港城市地圖圖名應稱「香港島·九龍」;澳門城市地圖圖名應稱「澳門半島」;

5. 表示省級行政中心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省級行政中心等級相同;

6. 專題地圖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與內地一樣表示相應的專題內容。資料不具備時,可在地圖的適當位置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資料暫缺」的字樣。

第十五條 台灣省地圖表示規定:

1. 台灣省在地圖上應按省級行政區劃單位表示。台北市作為省級行政中心表示(圖例中注省級行政中心)。在分省設色的地圖上,台灣省要單獨設色;

2. 台灣省地圖的圖幅範圍,必須繪出釣魚島和赤尾嶼(以「台灣島」命名的地圖除外)。釣魚島和赤尾嶼既可以包括在台灣省全圖中,也可以用台灣本島與釣魚島、赤尾嶼的地理關係作插圖反映;

3. 台灣省掛圖,必須反映台灣島與大陸之間的地理關係或配置相應的插圖;

4. 專題地圖上,台灣省應與中國大陸一樣表示相應的專題內容,資料不具備時,必須在地圖的適當位置註明:「台灣省資料暫缺」的字樣;

5.台灣省的文字說明中,必須對台灣島、澎湖列島、釣魚島、赤尾嶼、彭佳嶼、蘭嶼、綠島等內容作重點說明。

第十六條 與中國接壤的克什米爾地區表示規定:

1. 克什米爾為印度和巴基斯坦爭議地區,在表示國外界線的地圖上,必須畫出克什米爾地區界範圍線和停火線,並註明「印巴停火線」字樣;

2. 表示印巴停火線的地圖上,應加印巴停火線圖例;

3. 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線注出不同於國名字體的地區名「克什米爾」;

4. 印巴停火線兩側分別括注「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區」和「印度實際控制區」字樣;

5. 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2500萬的地圖,只畫地區界、停火線,不注控制區和停火線註記;

6. 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億的地圖和1:2500萬至1:1億的專題地圖,只畫地區界,停火線可不表示;

7. 「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處理;

8. 分國設色時,克什米爾不着色,在兩控制區內沿停火線兩側和同中國接壤的地段,分別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顏色作色帶。

第十七條 有關地名註記表示規定:

俄羅斯境內以下地名必須括注中國名稱,漢語拼音版地圖和外文版地圖除外:

1. 「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參崴」;

2. 「烏蘇里斯克」括注「雙城子」;

3. 「哈巴羅夫斯克」括注「伯力」;

4. 「布拉戈維申斯克」括注「海蘭泡」;

5. 「薩哈林島」括注「庫頁島」;

6. 「涅爾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 「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廟街」;

8. 「斯塔諾夫山脈」括注「外興安嶺」。

其他地名表示:

1. 長白山天池為中、朝界湖,湖名「長白山天池(白頭山天池)」注國界內,不能簡稱「天池」;

2. 西藏自治區門隅、珞瑜、下察隅地區附近的地名選取按1:400萬公開地圖表示。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地名的外文拼寫,採用當地拼寫法。

第五章 其他[編輯]

第十八條 凡進口或引進、加工製作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地圖及附有中國地圖圖形產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將中國國界線繪錯或出現「一中一台」等問題的,必須修改;

2. 地圖文字內容(含語音部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使用的中國地圖,以國家測繪局網站上的地圖為準,國家測繪局網址為:http://www.ngcc.cn/ngcc/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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