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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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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6年1月15日
原文

  第一條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共信息以及專題宣傳片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第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四條 公益廣告活動在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下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網信部門負責互聯網企業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載工具及相關場站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建築工地圍擋、風景名勝區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予以支持 ,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條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

  第七條 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

  (四)公益廣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眾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

  (五)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第八條 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以及自行設計製作稿件。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的公益廣告通稿作品。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製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指導服務 。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台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於16版多於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其中,刊播時間應當在6:00至24:00之間,數量不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遊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地鐵、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杆等構築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者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此類場所公益廣告的設置發布應當整齊、安全,與環境相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商品包裝或者裝潢、企業名稱、商標標識、建築設計、家具設計、服裝設計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會主流價值,傳播中華文化,弘揚中國精神。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在生產、生活領域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布渠道,擴大社會影響。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發布廣告設施招標計劃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企業等還應當將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分別報當地新聞出版廣電、通信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三條 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十四條 公益廣告設計製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條 公益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批評、勸誡,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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