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緝【1999】0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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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緝令
公緝【1999】0102號
1999年7月29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李洪志組織和利用「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宣揚迷信邪說,矇騙他人,致人死亡,並未經依法申請和許可,組織、策劃集會、示威,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等活動,涉嫌犯擾亂公共秩序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予以通緝

  李洪志,男,原名李來,漢族,初中文化,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生於吉林省公主嶺市,原家庭住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靜安街十二號。現移居美國。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4520707361,中國護照號碼140522510,回美證號碼C001106787,身高約一點七八米,八字眉、單眼皮,體態稍胖,講普通話,帶東北口音。

  請各地公安機關和各邊防檢查站接此通緝令後,立即部署查緝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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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注釋[編輯]

通緝令嫌犯照片原始攝影者已經無法輕易查證,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第二十一條規定攝影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時,本網站暫缺。請前往來源網址自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