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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薦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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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薦舉議
作者:胡適

  從古代薦舉制度想到今日官邪的救正

  

  考試院舉行了兩次考試大典,費了國家一百多萬元的經費,先後共考試了二百零八人。這二百零八人,聽說至今還有不曾得着位置的。國家官吏十多萬人,都不由考試而來;獨有這兩百人由正途出身,分部則各部會沒有餘缺,外放則各省或者不用,所以考試制度至今沒有得着國人的信仰。

  因此我想起亡友趙文銳先生,他從美國留學回來,不顧朋輩的非笑,決心去應北京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試。他考的名次很高,分在某一部里學習,月薪不過五六十元。學習了好幾年,他始終沒得着相當的位置,每年還得靠教書維持他的生活。後來政局變了,他到南方去,不久就在國民政府之下做到了杭州關監督。考試正途只能給他一個分部學習,而同學的提攜倒可以給他一個關監督。在這種狀況之下,考試任官的制度那能有成立和推行的希望呢?

  因此我又想到幾年前北方某省的縣長考試。考取的縣長,省政府總怕他們經驗不夠,必須在行政人員講習所講習半年,又須到各處去考察半年,然後有候選補缺的資格。然而那些不由考試出身的縣長,只軍人的一張條子,或政客的一封介紹信都可以走馬上任,又都不愁「經驗不夠」了,在這種情形之下,除了極少數忠厚安分毫無「奧援」的人,誰還肯走那條考試正途呢?

  總之,今日任官的方法全由於推薦介紹,而考試制度至今只能有萬分之一的補救。所以今日任官流弊的中心在於薦舉,而匡正官邪的關鍵也在改革薦舉方法,而不在考試制度。

  今日的官吏都由於推引介紹,而推引介紹的方式都是私薦而不是公開的薦舉,都是循情面而不是負責任的薦舉。老實說,今日的薦舉,無論賢不肖,都用汲引私人的方式,而不是用為國家推薦人才的方式。其流弊最大者約有幾點:(一)薦條私相授受,無公開的舉狀,誰也不知某人是誰薦舉的,是以何種資格何種理由薦舉的;(二)薦舉者不必負責擔保,故可以濫薦濫保,往往重要官吏發表之後,社會上皆不知其來歷,甚至於稅收官吏虧卷公款巨萬而逃,也從沒有人追問原來保薦的人是誰;(三)薦舉只是個人的,而不是制度的,所以全無限制,又全無裁製。近年每一部換一個部長,部中人員往往全部更換。朝野名流往往濫發薦書,每年有寫薦信至七八百函的:一位交通部長曾對我說,他因為收到薦書太多,竟不能不添兩個書記專做回達薦信的事!

  欲糾正這種流弊,我主張三個原則:

  (一)凡薦舉必須用公開的薦舉狀,用政府規定的格式(由政府印賣)填寫,由銓敘部登記後,可以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凡私遞的薦書薦條,皆由政府立法嚴格禁止。

  (二)凡出具薦舉狀者為「舉主」,舉主在薦舉狀里須將被舉人的學歷經驗詳慎開載,並須聲明願負完全責任:如不稱職,願受誤舉的懲戒處分;如犯贓罪,情甘同坐。

  (三)凡在職官吏舉薦人才,皆須有法定的限制,不得超過限制。例如特任某級官得舉薦幾人;簡任某級官得舉薦幾人。薦狀上應聲明有權可薦幾員,現今所舉為第幾員,並未超過限制。凡在野的人,無論曾任何官,不得薦舉官吏。

  這都不是外國搬來的新法,都只是我們老祖宗早已行過的古法。試看古人的薦狀,都是公開的「明保」,都得聲明負完全責任,又都得聲明依法可薦舉幾人。試舉張淏《雲谷雜記》附錄的南宋舉狀四篇中的一篇作例:

  肖逵舉張淏狀

  (具官)臣蕭逵,准格節文(按此指「慶元令格節文」),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許於十科內舉三人。臣伏睹迪功郎監漳州永豐倉張淏,性姿恬靜,學問該深,博考群書,多所是正。……臣今保舉堪充「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如蒙朝廷擢用後,犯正入已髒,臣甘伏朝典。……臣照得嘉定十年分,合於十科內舉三人,已舉過一員外,今來舉張淏系第二員合舉之數。……嘉定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秦狀。

  此種文例,各家文集中皆可尋得。試再看南宋宰相周必大文集中所保存的薦狀,其舉吳概等堪任監司郡守狀尾云:

  右臣所舉吳概等,並系保任終身。或不如所舉,甘坐謬舉之罰。(《奏議》卷一)

  其薦尤袤石墊堪任監司郡守狀尾云:

  兩人如蒙擢用,後犯入己贓,臣甘當同坐。(《奏議》卷六)

  周必大又有《乞申嚴薦舉連坐之法》一疏云:

  ……法令中明有連坐之文,而其奏牘亦云「甘當同罪」。然曠歲逾時,未嘗有所懲治也。今莫若此嚴申制,務在必行。其制既嚴,其選必慎。縱未能盡得俊傑之士,比之乏然而取,則有間矣。若治平問英宗方倚樞密直學士李彥知泰州,會所舉人坐贓,特命奪官。夫以守邊之臣宣勞於國,猶且不廢絀罰,況餘人乎?此亦救弊之要道也。(《奏議》卷七)

  這種線裝書裡的議論和例子,可算是「漢家制度」總比「棘闈鎖院賦詩」一類的故事更值得我們的考慮罷?

  民眾雇一個老媽子,還得問薦頭;店家用一個夥計,還須有鋪保;旅館雇一個茶房,還須有押櫃。國家的官吏豈不更重要,豈可不要公開的負責的薦舉嗎?

  (原載1934年3月4日天津《大公報》星期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