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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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作者: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進一步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人民政府設立六安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

市科技獎分以下類別:

(一)科學技術進步類;

(二)突出貢獻類。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促進科學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技獎的評選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並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設立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學科)評審組,具體負責市科技獎的初評工作。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和突出貢獻類評審委員會分別設立。

第二章 市科技獎的設置[編輯]

第六條 市科技獎分為科學技術進步和突出貢獻兩類。每兩年評審一次。

(一)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人員、組織。科學技術進步類分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獎4個等級,獎金分別為10萬元、5萬元、2萬元和1萬元。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二)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授予在科技創新、成果引進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人獎金10萬元,其中4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於科研開發經費。每次授予人數1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獎評審標準[編輯]

第七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獎等級根據下列標準進行綜合評選:

(一)在技術上有特別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特別重大作用的,可評為特等獎。

(二)在技術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省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三)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省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四)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創造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八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制。特等獎每項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一等獎每項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4個;二等獎每項不超過6人,單位不超過3個;三等獎每項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2個。

第九條 市科技獎突出貢獻類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應用技術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或技術創新,或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獲得省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的第一、二完成人或獲得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一等獎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二)獲獎成果具有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近年實際交納的新增稅收連續兩年達100萬元以上,並由稅務部門出具證明;

具有間接經濟效益和重大社會效益的由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組織5人以上同行專家評估認定。

第四章 申 報[編輯]

第十條 市科技獎由下列組織申報: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高等學校、中央和省駐本市機構;

(四)其它組織。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市科技獎時,應填寫統一製作的推薦書,本人簽字、單位蓋章。聯合申報的,原則上由第一完成單位按其行政隸屬關係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技獎評審。

第十三條 已獲得國家、省科技獎的項目,不再參與市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的評審。

第五章 評 審[編輯]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學科)初評小組的初評結果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果,並提出獲獎人選、項目、獎勵等級的意見。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以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評審。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編輯]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及其完成單位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市科技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其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評審等級不屬於異議範圍,不予受理。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與處理。

第七章 授 獎[編輯]

第十九條 市科技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獎狀和獎金。

第二十條 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包括評審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技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編輯]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獎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得設立面向全市的科學技術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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