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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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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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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09年11月6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7日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規範管理服務,促進自主創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發區實行「一區多園」模式,是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製造業、高附加值服務業為主的綜合性產業園區,是發展循環經濟、培育產業集聚、擴大對外開放的示範園區,是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開發區內從事投資、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對開發區的管理和發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重點支持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的能源、交通、環保和其他公用設施應當納入專項規劃和計劃。 

第五條 開發區實行國家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發展環境,並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創新。  

第六條 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部門經濟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行領導、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門的職權。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依法制定開發區發展的各項管理規定和鼓勵招商引資、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據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事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高新技術、先進技術項目及企業認定的申報和審核;  

(六)組織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科技、勞動、安監、人事、環保、統計等工作; 

(八)指導協調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設在開發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開發區擴大管理範圍或者調整區位,應當按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第十三條 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根據批准的發展規劃和土地用途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為開發區安排土地供應計劃。  

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開發區可按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並依法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出讓等有關工作,土地出讓收益應當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開發區建築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辦理施工審批。  

第十七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國家規定的各類優惠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各項扶持和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重點引進和開發下列先進技術或者高新技術:  

(一)與產業升級、發展新興產業或者新產品有關的;   

(二)對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換代有促進作用的;  

(三)產品外銷或者能夠替代進口的;  

(四)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先進的;  

(五)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先進技術或者高新技術。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進入園區。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發展需要,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可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城鄉統籌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再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錄用員工及職業培訓提供服務,為開發區城鄉勞動力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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