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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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
[編輯]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業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大幅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行為,繼續大力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凡是企業能幹的就讓企業干。李克強總理強調,紮實做好「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擴面工作,着力推進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堅決克服「准入不准營」現象,促進更多新企業開辦和發展壯大。2019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各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試點取得良好成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要求,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加快解決「准入不准營」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系統總結近年來「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優化「證照分離」改革制度設計,起草了《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送審稿)》(以下簡稱《通知稿》),編制了《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改革措施包括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同時,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節約立法成本,維護法律權威,我們將「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相關事項也一併進行了統籌。上述改革措施,共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要求,司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一)關於直接取消審批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編輯]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取消許可後,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進行監管,教學大綱仍由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據此,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修改為「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設定的相關審批。《通知稿》明確,取消「林草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類別,保留「林木良種種子(籽粒、穗條)生產經營許可證」類別。轉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將林木良種苗木納入一般林木種苗管理,將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納入一般林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不再實施特別的管理措施。此外,2020年8月26日,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初審)」、「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初審)」。據此,草案將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批初審」。據此,草案將種子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中,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核。」
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使用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審批」。據此,將種子法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並刪去其中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7年9月6日,國務院第185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林木種子批准」。據此,刪去種子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四條。
2017年9月6日,國務院第185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審批」。據此,將種子法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設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根據2019年5月30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
據此,草案將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將第六十九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設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取消許可後,仍需辦理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據此,草案將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採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刪去第二十二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將該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刪去第三十四條。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設定的廣告發布登記及農藥、獸藥廣告審批。《通知稿》明確,取消「廣告發布登記」。此外,2020年8月26日,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決定建議取消農藥、獸藥廣告審批。據此,草案刪去廣告法第二十九條中的「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刪去第四十六條中的「農藥、獸藥」,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刪去第六十條。
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設定的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審批。取消行政審批後,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涉及永久占用和臨時使用草原的,通過礦藏開採、工程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和臨時占用草原審批等其他審批事項審查把關。據此,草案將草原法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並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並刪去第六十九條中的「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的「擅自」。
(二)關於審批改為備案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編輯]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許可改為備案後,仍由縣級交通部門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進行監管,教學大綱仍由交通部門制定。據此,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修改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設定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核准。草案將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在第二百一十一條增加一款規定,明確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未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的法律責任。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設定的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草案刪去海關法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准予註冊登記的」,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設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改為備案,並提出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各自貿試驗區穩步開展此項改革舉措,試點工作情況反映良好,未發生因實施改革導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建議將該項改革舉措在全國範圍推開。據此,草案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關於實行告知承諾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設定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根據2019年5月30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簡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據此,草案將消防法第十五條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安全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申請人選擇不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安全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四)關於優化審批服務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編輯]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設定的省級林草部門實施的對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初審)。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優化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審批服務,取消省級林草部門實施的審核(初審)。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據此,將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中,申請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設定的設立國際機場審批。考慮到實踐中設立國際機場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口岸開放申請,為了簡化審批程序,草案將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國際機場,由機場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查批准。」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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