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財政部副部長廖岷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編輯]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多次提出健全財會監督法律制度,推動修訂會計法。
現行會計法實施以來,在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會計工作面臨着新形勢新任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會計監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會計違法案件查處困難、處罰力度偏輕;近年來,會計信息失真、缺少內部控制,特別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內部財務審計缺失等會計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現行會計法已經難以適應實踐發展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推動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嚴肅財經紀律,遏制財務造假,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對現行會計法進行修改完善。
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先後兩次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召開座談會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就有關問題多次溝通協調,對送審稿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編輯]此次修改會計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着力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完善會計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為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正草案共1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對會計工作的領導。為確保會計工作正確政治方向,規定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完善會計制度。一是適應會計信息化要求。規定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二是加強會計信息安全建設。要求各單位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強化會計監督。一是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進一步加大行政強制措施力度。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會計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查詢有關單位在金融機構的相關資金情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產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凍結或者查封;對涉嫌違法人員存在外逃嫌疑的,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發現重特大違法嫌疑時,經國務院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可以查詢有關個人在金融機構的相關資金情況。
(四)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與證券法等有關法律的處罰規定相銜接,規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二是提高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額度作了相應調整。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代理記賬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會計違法行為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以及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等作了規定。同時,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調整。
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