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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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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作者:高強
2004年4月2日
——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衛生部常務副部長 高強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現行傳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較好的法律,對於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眾健康,尤其是對奪取抗擊非典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幾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醫學科學不斷進步,對一些疾病認識不斷加深,公民對健康的需求不斷增加,我國傳染病防治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國家對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監測、預警能力較弱;疫情信息報告、通報渠道不暢;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醫院內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採取緊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夠完善;疾病預防控制的財政保障不足。這些問題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較充分。因此,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認真總結傳染病防治實踐尤其是抗擊非典實踐中的經驗與教訓,對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訂。

       2003年6月,國務院將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列入工作日程,同意由衛生部、法制辦組成聯合起草工作小組,開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衛生部、法制辦在認真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多次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專家和社會學、法學專家的意見,並赴上海、內蒙古、貴州、雲南等地調研,赴世界衛生組織總部和瑞士、英國考察。在此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將該徵求意見稿發送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三學社中華醫學會以及北京大學等高校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2004年3月1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修訂草案共9章92條,在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的基礎上新增51條,並對現行傳染病防治法有關條文做了相應修改。現就修訂草案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的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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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提高我國傳染病防治的整體水平,保障公民的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針對傳染病防治存在的問題,總結我國傳染病防治的經驗,借鑑國外好的做法,修訂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突出對傳染病的預防和預警。設定傳染病監測制度,提高預防傳染病的監測預警能力;加強對早期發現的散發傳染病病人的隔離治療,防止傳染病擴散;強化醫療機構在傳染病疫情監測、防止醫院內感染等方面的責任,並在傳染病防治的報告、治療、控制等各個環節,貫穿「預防為主」這條主線,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蔓延。

       第二,完善傳染病的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制度。規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進行傳染病疫情報告的內容、程序和時限;增加了政府各部門、各有關機構之間的疫情通報制度。同時,對疫情公布的主體、渠道、形式和原則作了規定。

       第三,進一步完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的控制措施。針對不同傳染病的特點,並根據各級各類專業機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規定嚴格控制疫情擴散的各種措施。

       第四,設專章規定傳染病的救治工作。通過對醫療機構接診、分診、救治、轉診、保存病歷資料的規定,規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以防止在傳染病救治過程中發生醫院內交叉感染。

       第五,加強傳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設。為了解決目前一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經費緊張的問題,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級政府保障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經費,做好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物資儲備。

       第六,做到保護公民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傳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對患者的救治和公民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涉及對傳染病擴散的控制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據此,修訂草案在規定保障公民個人權益的同時明確規定公民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

       根據上述總體思路,修訂草案規定了有關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公布、控制以及醫療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制度。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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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染病預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傳染病防治體系的關鍵和基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不少預防制度,主要是: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方面的職責,確立了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規定了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進行衛生處理等措施。修訂草案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傳染病預防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傳染病預防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預警制度,將預防措施向傳染病發病前延伸,通過及時發現影響傳染病發生、流行的因素,對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預警。同時,規定了監測、預警的具體措施和各有關單位的職責。

       二是強化對早期發現的散發傳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要採取隔離治療或者必要的醫學干預措施;對發現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要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三是強化醫療機構在傳染病預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嚴格控制傳染病在醫療機構內的傳播。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承擔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人員,承擔醫療救治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切斷傳染病在醫療機構的傳播途徑。

       四是加強傳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修訂草案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傳染病病原體樣本,防止傳染病的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國家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保障傳染病菌種、毒種以及傳染病檢測樣本在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三、關於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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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公布制度。為了解決實踐中疫情報告不及時、傳染病防治專業人員獲取信息不暢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溝通不夠等問題,修訂草案對現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並新設立了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制度。

       一是傳染病疫情報告遵循屬地原則。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對主動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和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告的傳染病疫情報告信息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

       二是增加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以便有關人員及時做好準備;衛生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互相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三是規範傳染病疫情公布制度。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有利於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並保護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

       四、關於傳染病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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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對不同傳染病或者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以及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採取的控制措施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界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控制中的職責,規範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控制措施的行為,修訂草案分別不同情況,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的傳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採取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醫學干預以及對被污染的場所實施嚴格衛生處理等措施。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包括:組織有關單位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保護飲用水源等,經報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封閉有關場所的措施等。

       三是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採取限制公民權利的控制措施的條件、程序,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五、關於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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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救治是傳染病防治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地方傳染病救治能力較弱,一些醫療機構的建築設計、服務流程不符合傳染病防治要求,不少醫療機構在傳染病救治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對患者相互推諉、對傳染病診治不及時、控制不得力等問題,修訂草案設專章,從以下幾方面對傳染病的醫療救治制度作了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二是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傳染病防治的要求。

       三是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開展對傳染病病人的預檢、分診工作;經診斷為傳染病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救治條件和能力的,應當按照規定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同時,對醫療機構接診、救治、轉診傳染病病人的病歷資料的收集和保管作出規定。

       六、關於傳染病防治的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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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由於經費不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將部分精力用於「創收」,致使其功能錯位、不到位,影響疾病預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傳染病病人由於經濟困難不能得到及時、有效、規範的治療,成為新的傳染源。為了進一步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保障傳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實處,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傳染病防治的財政支持措施: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經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傳染病預防、控制、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二是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此外,對法定傳染病病種及其分類問題,各方面比較關注。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將35種傳染病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分為甲、乙、丙三類。經反覆徵求專家意見,修訂草案處理這個問題的基本思路是:把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作為分類原則;對各方面意見基本一致的病種予以調整,對有爭議的病種暫不作調整。據此,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類傳染病並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將原來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新生兒破傷風、血吸蟲病調整為乙類傳染病,將原來乙類傳染病中的黑熱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調整為丙類傳染病。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對是否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有不同意見,但考慮到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世界衛生組織也建議各國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類傳染病管理。因此,修訂草案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類傳染病並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另外,根據病原體的分類,修訂草案還將列入法定傳染病的病種按照病毒、細菌、螺旋體、寄生蟲的順序重新作了調整。經過上述調整,列入修訂草案的法定傳染病共37種,其中甲類2種,乙類25種,丙類10種。同時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為對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他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決定對具有傳染性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並予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乙類、丙類傳染病管理的病種,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