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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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部長盛斌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作說明
2020年12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部長 盛 斌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兵役法的必要性和簡要過程[編輯]

現行兵役法於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別作了修正。隨着形勢任務發展變化,現行兵役法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戰爭形態深刻演變、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予以修訂完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部署,2017年6月啟動修法工作。修法過程中,軍委國防動員部會同軍地有關部門,組織多層級、大範圍調研,召開200多場座談會,組織6萬多名軍地人員問卷調查,5次書面徵求軍地單位意見,與國防法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等多次對接。目前,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編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適應時代發展,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聚焦建設世界一流軍隊,在修法中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強軍目標為根本指向。強化黨對兵役工作的統一領導,着眼吸引入役、激勵在役、保障退役,對我國兵役政策制度進行整體重塑,為加快實現軍事人力資源現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提供法律支撐。二是以備戰打仗為有力牽引。適應信息化局部戰爭需要,調整公民服役標準條件,優化預備役制度設計,完善戰時兵員動員體制,重構促進戰鬥力生成的兵役政策體系、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三是以改革創新為內在驅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圍繞有效破解兵役工作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政策性問題,明晰軍地權責、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加快推進新時代兵役工作創新發展。四是以軍地協調為方法手段。充分考慮兵役工作跨軍地、跨領域、跨部門的複雜性、關聯性,對涉及軍人待遇保障、撫恤優待、退役安置等問題,加強軍地對接協調,搞好法修切分和銜接,在重大問題上形成最大公約數。五是以服役光榮為鮮明導向。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的決策部署,對兵役宣傳、入役形式、撫恤優待、退役安置、榮譽表彰等進行統籌安排,把行之有效的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規範,凝聚全社會熱愛國防、支持軍隊的強大合力。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編輯]

現行兵役法共12章74條。這次修訂,增加「兵役登記」一章,將「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一章拆分為「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退出現役軍人的安置」兩章,刪除「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三章,修訂後的兵役法草案為11章63條。主要改點集中在以下5個方面:

(一)強化黨對兵役工作的統一領導。修訂草案規定「兵役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相適應,遵循滿足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彰顯服役光榮、體現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第三條),從法律體系上進一步強化黨對兵役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新時代兵役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保證兵役工作的正確方向。

(二)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一是調整兵役基本制度。這次調整,保留義務兵役制,突出志願兵役制的主體地位,釐清民兵與預備役的關係,將「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調整為「以志願兵役為主體的志願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第二條)。二是優化預備役制度。明確「預編到現役部隊或者編入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第六條),突出預備役「軍」的屬性,推進預備役與現役一體化建設創新發展。三是調整軍人戶籍制度。明確「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第四十八條),推動解決官兵原戶籍地涉及徵地拆遷、土地承包等權益問題。四是調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明確「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第四十九條),把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五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在現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基礎上,增加軍士和軍官退出現役可以「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方式進行安置(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加快走開退役軍人差異化安置的路子。

(三)調整完善徵集和服役制度。一是健全兵役登記制度。新增「兵役登記」一章,對兵役登記的對象範圍、標準條件、程序辦法、信息管理、查驗核驗等進行系統規範,發揮兵役登記在強化公民依法服兵役「責任感」、優質兵員徵集「蓄水池」、戰時兵員動員「調節器」上的特殊作用。二是規範高校徵兵工作機構。適應以大學生為重點徵集對象的時代要求,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有負責兵役工作的機構」(第十一條),從法律層面規範高校徵兵工作機構建設,為常態化徵集大學生奠定可靠的組織基礎。三是放寬研究生入伍年齡限制。為把軍隊特殊專業、難以培養、建設急需的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徵集對象納入徵集範圍,規定「研究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六周歲」(第二十一條)。四是縮短優秀義務兵選改軍士的服役年限。明確義務兵「服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批准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第二十六條),吸引和保留更多高素質兵員更快進入軍士隊伍。

(四)創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一是規定「國家加強兵役信息化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推進兵役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存儲等技術的現代化」(第十條),有利於實現兵員潛力供給側與部隊崗位需求側的精準對接,破除軍地有關部門在兵役工作上的信息壁壘,從技術手段上提高兵役工作的質量效益。二是為壓實「軍隊需求主導、政府主責落實、社會共同參與」的兵役責任,調動軍地各方面參與兵役工作的積極性,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兵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並「將兵役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十三條)。三是針對近年來兵役違法行為懲處規定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增加違法公民「不得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等懲處措施(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進一步強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約束力。同時,着眼解決兵役執法難問題,還明確對違反兵役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提出處罰意見,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後」,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第六十一條),將處罰建議權、決定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體現政府在執法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兵役機關的主導作用。

(五)銜接優化由其他法律規範的內容。一是對「三結合」武裝力量體制、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等國防法已規範的內容,兵役法修訂草案不再重複規範。二是根據預備役制度的調整,民兵不再納入預備役範疇,現行兵役法關於民兵的內容,改由正在制定的專門法予以規範。三是鑑於學生參加軍訓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國防教育,與兵役的強制性、軍事性存在差異,將現行兵役法關於學生軍訓的內容調整由正在修訂的其他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四是將現行兵役法關於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年齡、軍事訓練等內容調整由正在制定的專門法予以規範。五是為搞好與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內容切分,對現行兵役法關於軍人服役待遇、撫恤優待和退役安置等具體規定作了歸納提煉,對其他法律已作承接的相關內容作原則表述,對未作承接的、實踐可行的繼續予以保留(第八章、第九章)。六是搞好與國防動員法的銜接,將現行兵役法規定的「在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調整為「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國防動員法採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依法迅速實施動員」(第四十二條),提高戰時實施快速動員的決策效能。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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