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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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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的說明
財政部部長劉昆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2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作說明。

1988年8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1992年,國家統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2018年,國務院同意對存托憑證的出讓方徵收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印花稅運行平穩。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稅29199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稅收入12131億元,占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7068億元,占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稅收入為3087億元。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稅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減少自由裁量權,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規範,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送審稿)》。司法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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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併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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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2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第一條、第三條)

(二)徵稅範圍。草案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為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第二條、第三條)

(三)稅目稅率。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適當簡併稅目稅率、減輕稅負。一是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二是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三是將營業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四是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四)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營業賬簿記載的金額,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第五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第八條)

(五)稅收優惠。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印花稅的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計征方式、印花稅票的使用管理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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