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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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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11月
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1]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推進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完善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按照《國務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安排,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現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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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正式施行,於2017年、201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作為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的基礎性法律,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着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層出不窮,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亟待規制。2022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對市場主體、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對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整治網絡黑灰產業鏈條,治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和執法工作提出了明確指引。此外,實踐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反不正當競爭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一些條款之間的衝突與競合也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二、修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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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12月啟動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工作。成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深入研究。在全面梳理總結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實踐,研究借鑑域外立法經驗,充分徵求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反不正當競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草擬形成了修訂草案初稿。此後,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企業,對修訂草案進行逐條論證,充分採納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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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數字經濟反不正當競爭規則,規範治理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修訂草案結合數字經濟領域競爭行為的特點,針對數據獲取和使用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算法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阻礙開放共享等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考慮到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複雜性,規定了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量因素,增強制度的可預期性和執法的規範性。此外,還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加強競爭合規管理的責任,推動反不正當競爭的社會共治。

(二)針對監管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補充完善。一是完善商業混淆條款,結合執法實踐需要,補充構成商業混淆的標識類型,增加自媒體名稱、應用軟件名稱等;將銷售混淆商品,以及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納入規制範圍,並區分主觀故意,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在商業賄賂條款中,對受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三是細化虛假宣傳條款,對商業宣傳的行為類型作出描述,為執法實踐中區分商業宣傳與廣告提供參考;加大對組織幫助虛假宣傳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禁止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構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四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國家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五是將指使他人實施商業詆毀的行為納入規制範圍。

(三)填補法律空白,新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一是新增損害公平交易行為,強化對中小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考慮到當前監管實踐中,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者不當擴大競爭優勢,對交易相對方,特別是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造成中小企業創業難、經營難,嚴重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阻礙創業創新。草案對目前較為典型的損害公平交易行為進行類型化,列舉了「二選一」、強制搭售等六類行為,並在附則中對如何判斷「相對優勢地位」作出指引。二是新增惡意交易行為,針對故意實施惡意交易,觸發其他經營者受到相關規則懲戒,從而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進行歸納列舉,予以禁止。

(四)按照強化反不正當競爭的要求,完善法律責任。一是對損害公平交易、實施惡意交易,以及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新增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二是增設了部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混淆行為,仍銷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設定了行政處罰;對商業賄賂中收受賄賂的行為增加了處罰等。三是科學調整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根據執法實踐需要,為確保過罰相當,降低了虛假宣傳的處罰下限;同時,對實施損害公平交易及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嚴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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