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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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工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四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 工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平台企業壟斷的規制,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李克強總理強調,國家支持平台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要依法規範發展,健全數字規則,堅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於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現行反壟斷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總體可行。同時,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特別是隨着平台經濟等新業態快速發展,一些大型平台經營者濫用數據、技術、資本等優勢實施壟斷行為、進行無序擴張,導致妨礙公平競爭、抑制創業創新、擾亂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以加強反壟斷監管。修改完善反壟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客觀需要,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並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司法部徵求了有關部門、省級政府和部分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並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就有關問題多次溝通協調、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在反壟斷法修改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修法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處理好規範與發展的關係,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準確把握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壟斷執法的專業性、複雜性等特點,在完善基本制度規則的同時,為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其他配套規定留出空間。

草案共27條,對現行反壟斷法主要作了四個方面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草案在規定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同時,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一條、第二條)

(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草案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鑑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包括: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第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第七條);建立「安全港」制度,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原則上不予禁止(第八條);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九條);建立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鍾」制度,規定在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以及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需要進行核實等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期限(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第十二條);為防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形成單一市場主體壟斷,妨礙其他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第十三條)。

(三)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執法的保障。增加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合義務,並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四)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針對反壟斷執法中反映出的問題,大幅提高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了對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增加了信用懲戒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情況,明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第四條)為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第十九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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