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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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編輯]近些年來,某些西方國家為了遏制我國發展,利用涉台涉港涉藏涉疆涉海涉疫等問題對我進行遏制打壓,粗暴干涉我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為了維護我國的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必要制定專門法律應對某些西方國家對我實施的所謂「單邊制裁」,為對外鬥爭提供法律支撐。
(一)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迫切需要
[編輯]長期以來,某些西方國家打着維護民主、人權的幌子,藉口維護國家安全,濫施「制裁」措施,肆意干涉我國內政,違反了主權平等的國際法根本原則、不干涉內政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和平合作的聯合國基本宗旨。我國歷來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始終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旗幟,堅定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維護國際公平正義,反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反對干涉別國內政。制定反外國制裁法,是反擊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迫切需要,有利於捍衛國際法治,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
(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迫切需要
[編輯]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變,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主題,但單邊主義、保護主義、霸凌行徑愈演愈烈,國際環境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上升。依法反制某些西方國家對我遏制打壓,掌握化險為夷、轉危為機的戰略主動,堅持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迫切需要制定反外國制裁法。
(三)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
[編輯]黨中央明確提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豐富和充實法律「工具箱」。根據當前鬥爭形勢和實踐,制定反外國制裁法,明確反外國制裁的情形、反製程序和反制措施等,充分發揮法治在對外鬥爭中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有利於提升我國應對世情國情深刻變化的法治能力,有利於充實我國對外鬥爭法律「工具箱」,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二、關於立法的主要過程、總體要求和遵循的原則
[編輯]今年全國「兩會」前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為我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和保障。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工作安排,全面梳理了目前我國反制裁工作的有關情況以及我國法律中相關規定,研究了國外反制裁的法律制度,根據對外鬥爭的實踐和需要,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經委員長會議討論,決定將反外國制裁法(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制定反外國制裁法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恪守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的外交政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貫徹上述總體要求,必須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大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重大風險挑戰,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服務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二是,堅持急用先行,根據實踐和形勢需要,採取專項立法形式,增強反外國制裁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堅持依法依規,總結我國實踐經驗,借鑑國外相關做法,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制度,提高依法管控風險、依法應對挑戰的能力。
三、關於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共1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外交基本原則
[編輯]我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的「單邊制裁」有着本質區別,是應對遏制打壓我國的防禦措施。草案重申我國長期以來的外交政策,宣示我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等。
(二)反外國制裁的情形
[編輯]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小切口」,草案明確了兩類反制情形:一是,針對外國國家以干涉我國內政為目的,依據本國法律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遏制、打壓等歧視性限制措施,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二是,針對一些實體和個人鼓吹、煽動、資助台獨、疆獨、藏獨、港獨等嚴重侵犯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我國主動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三)反制對象
[編輯]考慮到某些西方國家的有關措施名義上是通過法律規定或者國內行政程序採取的,但背後體現的是一批反華勢力的意志。為實現精準打擊,有力震懾這些反華勢力的囂張氣焰,草案規定設立反制清單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發布決定、命令,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有關涉我措施或者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納入清單。
同時,為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除納入清單的個人和組織外,草案規定還可以視情況擴大制裁對象的範圍,涵蓋被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被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由被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由被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創辦、運營的組織等。
(四)反制措施
[編輯]草案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禁止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是,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和其他資產;三是,禁止與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進行交易或者對有關交易活動進行限制。
同時,草案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增加規定其他必要措施。
為了強化反制措施的執行力和威懾力,體現主權行為性質,草案規定相關反制決定為最終決定。同時,明確反制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五)加強部門配合和信息共享
[編輯]對外國制裁進行反制需要多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草案規定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相關部門作出的有關反制清單和具體反制對象,反制措施的確定、變更、暫停或者取消等決定,由外交部公布。
(六)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編輯]草案從兩方面規定組織和個人的義務:一是,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反制措施。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遏制、打壓等歧視性限制措施。
(七)反制措施的銜接規定
[編輯]鑑於某些西方國家對我遏制打壓的情形較為複雜,需要相機應對和反制。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應當是全方位、多種工具齊備的,我國目前在金融、投資、進出口貿易、出入境、國家安全等領域還有許多已有規定,因此,需要做好本法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反制措施的銜接。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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