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寧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0年12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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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編輯]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採取高壓嚴打政策,徹底清除了舊中國遺留下來的黑惡勢力。改革開放以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黑惡勢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1997年刑法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此後,根據實踐需要,立法和司法機關通過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相關規定作了完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中央政法單位發布了依法辦理惡勢力、「套路貸」刑事案件的規定等10個法律政策文件。從總體上看,我國現有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具備一定規模,但仍比較分散、未成體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防範、治理和保障等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缺乏,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
按照黨中央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央政法委牽頭,公安部具體負責,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起草過程中,多次徵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等23家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同時向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基層執法部門和一線政法幹警徵求了意見。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覆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
二、起草工作的總體思路
[編輯]起草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掃黑除惡的決策部署,依照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推動掃黑除惡工作機制化、常態化開展,提升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為遏制有組織犯罪滋生蔓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治思維。深入把握有組織犯罪規律特點,堅持打擊與預防相結合、實體與程序相結合、權力與責任相結合。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有組織犯罪新動向,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統一、依法懲治不精準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三是堅持統一協調。妥善處理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現行規範性文件的關係,切實維護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協調性。四是從國情和實際出發,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基層的意見建議,合理借鑑境外有益經驗。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共10章83條,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將黨中央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寫入總則
一是規定了立法宗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二是規定了有組織犯罪概念。將有組織犯罪限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黑社會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此外,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規定了信息網絡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二)突出防治要求和責任
一是規定了預防政策和預防主體。草案明確了承擔預防和治理工作的主體及其職責,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手段,加強源頭治理,依法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體系。二是規定了一般預防措施與特殊預防措施。草案明確了宣傳教育、基層組織預防、行業監管等一般預防措施。同時,針對國內外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態勢和跨境有組織犯罪的危害性,強調對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滲透、發展的嚴格防控。三是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草案明確了具有防範義務的責任主體未盡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明確單位和個人報案、控告、舉報和救濟的權利。同時,對部分危害較輕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以實現分化瓦解、教育挽救的目的。
(三)規範情報線索處置、案件辦理機制
一是確立了線索統一歸口管理模式。規定核查階段可對嫌疑財產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重點嫌疑人可限制出入境。同時,充分考慮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相關措施設置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二是充分體現了從嚴打擊有組織犯罪的要求。規定了軟暴力手段認定、偵查措施授權、證據綜合運用、特殊組織成員處理、財產刑適用等內容。為多舉措降低再犯可能性,規定了減刑、假釋的從嚴控制要求,將財產刑執行情況和配合處置涉案財產情況與減刑、假釋掛鉤,並對從業禁止、異地服刑、社區矯正等作了專門規定。三是規定了國際合作。規定了合作原則、合作部門及合作中取得證據材料的效力問題。
(四)固化「打財斷血」「打傘破網」經驗做法
一是規定了涉案財產調查相關制度。規定在偵查起訴階段,應當全面調查涉案財產狀況,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協助配合;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準確認定涉案財產權屬性質。二是規定了對涉案財產的處理措施。規定辦案單位對涉案財產可以採取價值認定、保管、先行處置、移送、提出處理建議等措施;人民法院經審理,可以對涉案財產、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財物或其他等值財產分別作出返還、追繳、沒收等判決。三是規定了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查處。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構建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線索移送制度,明確從重處罰和從重處分情形;對於針對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人員的舉報,規定審慎原則,對匿名舉報可以不予受理,對誣告陷害從嚴處理等制度。
(五)明確相關保障制度
一是規定了組織保障。規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專門機構,提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能力。二是規定了制度保障。規定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特殊保護制度。三是規定了物質保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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