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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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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潘功勝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背景情況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洗錢和金融法治建設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強化經濟、金融等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及時推進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抓緊修訂反洗錢法等法律,使所有資金流動都置於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視野之內。李強總理要求積極推進金融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對此作出具體部署。

健全反洗錢監管制度是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面。現行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強反洗錢監管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反洗錢工作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必要立足我國實際,結合新形勢新要求,抓緊修改完善反洗錢法。修訂反洗錢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

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調研、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送審稿。司法部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和有關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開展實地調研,就有關問題深入研究論證、多次溝通協調,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預防體系。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三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錢有關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修訂草案共7章6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本法適用範圍。明確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和遏制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以及相關犯罪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

(二)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二是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機構市場准入中落實反洗錢審查要求,將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反洗錢規定的線索移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處理。三是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範圍及反洗錢監管。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根據需要提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四是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規定反洗錢資金監測,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制度;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督檢查措施,開展反洗錢調查。五是完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的反洗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三)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一是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效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二是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本法規定的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三是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等。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本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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