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武增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3年12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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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監督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編輯]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監督法的頒布施行,對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健全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進行頂層設計,對人大監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進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2021年10月,黨中央召開中央人大工作會議,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用好憲法賦予人大的監督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監督法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有必要認真總結監督法施行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監督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對監督法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理念,健全監督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增強監督針對性、實效性,更好發揮人大監督作用,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有力支撐。
(一)修改監督法是新時代加強黨對人大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執行的必然要求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人大監督是在黨的領導下,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對權力的監督;人大監督的目的,是促進和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2019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提出,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建立健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體系;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修改監督法,完善關于堅持黨和國家指導思想的規定,突出強調人大行使監督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有利於確保人大監督始終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從黨和國家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把人大監督同支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有機統一起來,形成加強和改進工作、推進事業發展的合力。這對於保證人大監督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有關國家機關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改監督法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客觀要求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任務要求。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監督工作必須堅持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實踐要求,確保在監督工作各個環節都能夠聽到來自人民的聲音、都能夠代表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願,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最大限度吸納民意、匯集民智。人大行使監督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特點和要求,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修改監督法,明確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利於拓展和健全人民群眾有序參與、表達意願關切的途徑和形式,豐富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生動實踐,從制度上保證人大監督始終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
(三)修改監督法是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客觀要求
監督法實施以來,各級人大常委會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工作,形成不少好的經驗做法,人大監督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對推進新時代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人大監督工作與時俱進、完善發展。2021年11月,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新舉措新要求。近年來,在黨中央領導下,人大監督工作不斷得到加強、改進和提升。如人大對預算決算審查、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政府債務等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不斷拓展和深化,執法檢查不斷取得新成效,專題詢問紮實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和明顯成效。修改監督法,需要認真總結這些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確立為法律制度機制,從而更好地為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開展監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四)修改監督法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個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和制約。更好發揮人大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用制度的籠子管住權力,用法治的韁繩駕馭權力。修改監督法,就是要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這對於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高國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改監督法的總體要求、主要原則和工作過程
[編輯]修改監督法,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認真總結新時代人大監督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健全人大監督體制機制,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修法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大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通過完善人大監督制度機制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二是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實踐要求,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修改監督法充分發揮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台和載體作用,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認真總結監督法施行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大監督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完善人大監督制度機制;對於缺乏實踐經驗或者尚未形成基本共識的內容,不作修改;對一些只在基層或者部分地方進行探索的做法,一般不在監督法中作規定。四是堅持法制統一,遵循和貫徹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注意協調處理好同近年來已經修改完善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等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關係,保持法律規範銜接協調,保證法律體系和諧統一。
根據立法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21年下半年啟動監督法修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重要論述,認真研究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組織對修改監督法有關問題開展專題研究,認真梳理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議案、建議和提案,認真梳理近年來修改完善的有關組織法、立法法、議事規則和有關決定相關內容。三是向部分省(區、市)和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書面發函,徵求對修改監督法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到浙江、江西、四川、雲南、安徽、山東、廣東、山西、北京等地進行調研,深入了解近年來地方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新實踐新經驗。五是系統梳理監督法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情況和經驗做法,分專題對監督法有關內容進行深入研究,委託高端智庫進行相關課題研究。六是形成監督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以及部分省(區、市)和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監督法修正草案共30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完善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重要原則和核心理念。一是在現行監督法第三條關於指導思想的規定中,增加「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內容,並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二是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三是明確常委會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的原則;並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四是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擴大人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二)完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制度機制。一是將監督法第二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的各類專項工作報告。二是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先期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一併印發會議。三是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跟蹤監督。
(三)完善人大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和機制。一是將監督法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使之表述簡潔、主旨鮮明;同時,增加一條規定,明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二是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增加一條規定: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實行全口徑、全覆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每年向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三是明確對政府債務情況的監督,增加一條規定: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情況報告制度。四是明確對金融工作情況的監督,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五是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六是增加一條規定:常委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七是增加一條規定: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四)完善人大執法檢查工作機制。一是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上級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下級人大常委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二是增加一條規定:執法檢查前,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三是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常委會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常委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託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五)完善人大備案審查制度。對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實行備案審查,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對監督法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有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一是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常委會審查、撤銷的範圍。二是將「國家監察委員會」納入可以對司法解釋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的範圍,並增加規定: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進行主動審查或者專項審查。三是健全對司法解釋的審查機制,明確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司法解釋的程序作出完善。四是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一條規定: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六)增加規定專題詢問。將「專題詢問」納入監督法第六章章名中,並增加四條,分別作出規定:一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二是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也可以結合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三是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四是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七)體現國家機構改革相關要求。一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及相關內容。二是將有關條文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八)明確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根據多年來的實踐做法,將監督法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整合,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監督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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