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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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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海關總署署長俞建華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3年12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四號
——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海關總署署長 俞建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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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嚴防境外疫情輸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入境檢疫,增強防控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築起應對境外疫情輸入風險的堅固防線,不能出現任何漏洞。李強總理強調,要加強口岸衛生檢疫,完善監測預警,因時因勢完善外防輸入措施,依法做好衛生檢疫工作。

國境衛生檢疫法於1987年施行,分別於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實施,對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這部法律在實踐中也反映出規定較為原則、內容不夠完備、不適應發展變化實際需要等問題。特別是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出口岸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措施不完善、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亟待加強等突出問題,需要通過修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國境衛生檢疫相關制度機制,築牢口岸檢疫防線,為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國家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體系重要指示批示的立法項目,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海關總署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收到送審稿後,司法部積極推進審查工作,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分海關以及有關企業、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召開部門和專家座談會,在此基礎上會同海關總署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之後,根據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改革部署要求,結合新冠疫情防控實踐和防控政策優化調整情況,會同海關總署對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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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堅持統籌兼顧。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在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制度措施、構築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堅固防線的同時,增強相關制度措施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嚴格重大措施決策程序,儘可能減少對經貿活動等的影響。二是突出問題導向。認真總結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情況,特別是針對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在進一步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常態化制度的同時,着力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口岸應急處置措施。三是準確把握定位。着重對國境衛生檢疫的基本措施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力求框架完備、授權充分,對技術層面操作問題不作過多規定,留待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時進一步細化。四是注重製度銜接。做好與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物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並與我國締結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等國際條約的精神保持一致。

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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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共8章5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對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增加了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內容。

(二)進一步完善國境衛生檢疫常態化制度。一是在檢疫查驗方面,完善了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出境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採取的檢疫查驗措施以及檢疫傳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轉送的有關規定,補充了過境交通運輸工具檢疫查驗和關係生物安全的物品進出境衛生檢疫審批等規定。二是在傳染病監測方面,對海關總署和各地海關的傳染病監測職責,海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互相通報傳染病監測信息,以及海關總署對境外傳染病疫情風險進行評估並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等作了明確規定。三是在衛生監督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海關的衛生監督職責和口岸運營單位、進境出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的責任。

(三)完善重大傳染病疫情口岸應急處置措施。總結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經驗和做法,增加「應急處置」一章,對境外或者境內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需要在口岸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報請國務院決定,採取對進境人員集中實施採樣檢驗和醫學觀察、指定進境出境口岸、臨時關閉口岸或者暫停口岸部分功能、臨時封鎖有關國境以及禁止特定貨物、物品進出境等必要措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減少進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暫停特定航線、班線,限定交通運輸工具載運旅客數量,要求進境人員在境外接受相關檢測並憑檢測合格證明登乘交通運輸工具,限制來自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外國人進境,限制中國公民前往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暫停簽發出入境證件,對進出境的特定貨物、物品實施預防性衛生處理等必要措施。採取上述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事先公布,並根據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或者解除應急處置措施。

(四)強化國境衛生檢疫保障措施。為不斷提升國境衛生檢疫工作水平,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對口岸公共衛生能力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國境衛生檢疫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國境衛生檢疫領域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信息化建設以及加強國境衛生檢疫隊伍建設等作了明確規定。

(五)完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為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細化了應予處罰的違法情形,豐富了處罰手段,加大了處罰力度。

此外,為防範因非法入境導致疫情輸入,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依法強化邊境管控措施,嚴密防範非法入境行為導致的傳染病輸入風險。邊境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通過組織建立巡防巡查機制、嚴格進出邊境地區交通管控和人員管理等措施,阻斷非法入境渠道。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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