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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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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賀榮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3年8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三號
——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的說明
——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賀 榮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起草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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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事關學位體系、學科發展、人才評價標準等,是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基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提升學位工作質量,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牢牢抓住人才培養這個關鍵,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堅持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瞄準科技前沿和關鍵領域,優化學科專業和人才培養布局,打造高水平師資隊伍,深化科教融合育人,為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撐。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李強總理對推進高等教育創新、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作出部署。丁薛祥同志就高校人才培養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0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隨着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新時代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的要求,在法律中明確貫徹落實黨的領導的有關內容;需要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進一步完善學位管理體制;需要根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高層次人才培養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確保學位授予質量。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解決學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在現行學位條例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學位法。修改學位條例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教育部經深入調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送審稿)》,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評議、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於2021年11月提請國務院審議。司法部書面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學會、學位授予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在部分學位管理機構、高校、學會進行了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教育部對送審稿作了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2023年6月16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草案》。

二、《草案》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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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點: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學位管理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重要決策部署,將其轉化為法律規範,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三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解決實際問題,為規範學位授予活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處理好與相關法律的關係,做好與相關法律規定的銜接。

三、《草案》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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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學位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第三條)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作為依法申請獲得相應學位的前提。(第六條)

(二)完善學位管理體制,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實踐要求。一是明確學位管理主體職責。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學位管理工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領導本地區學位工作。(第九條第一款)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履行審議學位授予點增撤事項、作出學位授予決定等職責。(第十條第一款)二是規範學位授予權審批行為。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五條)設立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士學位授予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設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第十二條)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制定特別條件和程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是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

(三)細化和明確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一是細化學位授予條件。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在明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等的基礎上,規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還需要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在特定領域作出貢獻。(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第十九條)二是完善學位授予程序。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公布授予學位的名單、頒發證書、保存有關檔案資料,學位授予信息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匯總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四)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生或者受教育者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覆核。(第二十條第一款)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覆核,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覆核;對覆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其他人員對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投訴或者舉報,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第十條第一款)

此外,為了加大對學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並做好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銜接,《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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