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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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副部長黃明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編輯]

安全生產是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標誌,是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重要體現。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風險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壓實各層級各環節責任,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基礎能力建設,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一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過修法進一步貫徹落實。二是我國安全生產仍處於爬坡過坎期,過去長期積累的隱患集中暴露,新的風險不斷湧現,需要通過修法進一步壓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三是根據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安監總局的職責劃入應急部,其他有關部門和職責也作了調整,需要通過修法對原來的法定職責進行修改。

2019年1月,應急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2019年1月和2020年2月司法部先後兩次徵求有關部門、省級政府和部分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並會同應急部進一步開展了實地調研、專家座談、溝通協調,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20年11月25日國務院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編輯]

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定,確保落地見效。二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推進依法治理。三是完善政府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責任制度,強化基礎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編輯]

(一)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為加強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必須」原則,對有關內容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第一條)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一是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第二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三條)二是強化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三是加大對從業人員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人文關懷和保護力度,防範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第十二條)四是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要求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十三條)

(三)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強化領導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監管的機構及其職責,加強監管力量建設,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第四條)二是釐清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方面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依據法定職責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三是提升安全生產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監管部門之間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和應急措施備案信息實現信息共享。(第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治理督辦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第十一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九條)

(四)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基礎上,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二是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第三十二條)三是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第三十三條)四是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規定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予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第十八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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